公證書有否時效限制

  公證書,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下面由小編為你帶來介紹公證書的相關法律知識。

  公證書沒有時效限制

  答:原則上公正文書沒有時效問題。也就是說,只要公證沒有依法撤銷,它就是有效的。公證本身沒有時效,是隨著被公證的物件的存在而存在的。部分種類的涉外公證書所涉及事實的真實性或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未受刑事處分、授權委託等,因此,在申辦國內領事認證前,請您先核對涉外公證書所涉及的內容是否屬實有效。如公證書已失效,需重新辦理公證後再申辦領事認證。

  公證書的有效期並非嚴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指公證書能夠被實際使用的時間期限。因為公證書被出具後,即具備了法律規定的證據效力,除非存在法定情形並經法定程式,公證書是不能被推翻的。


  公證書的有效期一般分為3類情況:

  1.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係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於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諮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2.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託書》中規定的委託期限為3個月,那麼該《委託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為3個月;

  3.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規定有效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態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同,合同雙方後來協議解除了合同,那麼該合同的公證書就歸於無效了;又如經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因為贈與雙方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來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落空,贈與公證書也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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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書的出證和送達

  出證

  1、出證,是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依法制作,出具公證書的活動。

  出證條件如下:

  ①法律行為***如簽訂合同、設立遺囑、繼承遺產、收養子女、提存等***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行為人員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實;

  C、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社會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該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B、該事實或文書真實無誤;

  C、事實或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

  ③文書上的簽名、印鑑公證,其簽名、印鑑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文字公證,其文字內容應當與原本完全一致。

  ④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債權文書經過公證證明;

  B、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

  C、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由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公證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出證。

  3、公證書應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

  ①公證證詞中註明的檔案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②公證書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③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屬或者多民族共同屬任的地區,除涉外 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據需要或當事人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審批人批准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⑥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應由承辦公證處送有關部門認證,並代收認證費。

  送達

  公證書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傳送。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的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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