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登出有時間限制嗎

  想要把註冊了沒多久的公司登出掉了,有時間上的限制嗎?多久可以登出?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答:只要手續齊全了都可以申請登出公司,具體的可以諮詢當地的工商部門

  登出公司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登出登記申請書》***企業加蓋公章***;

  2、企業法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影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3、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批准企業法人登出的檔案,或者政府依法責令企業法人關閉的檔案,或者人民法院對企業法人破產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企業法人辦理登出登記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批准檔案;

  5、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的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確定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檔案;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7、企業法人公章;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申請登出登記適用本規範。

  2、《非公司企業法人登出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企業法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公司登出的具體步驟

  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購、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公司內部分立解散,或者由於一些業務經營方式不規範被依法責令關閉,這時公司可以申請登出,吊銷營業執照即公司登出。

  一、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1、成立清算組。

  2、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接管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未了業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分配剩餘財產、登出公司法人資格並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清算費用、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應繳納的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餘財產、終結清算工作。

  二、在清算進行完以後,才能進行登出的步驟:

  1、登出公司國、地稅登記證。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辦理<公司登出備案>;

  所需資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影印件、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就是登出公司,成立清算小組***、公司原始檔案、到工商局領取表格。***這兩步可同時辦理***

  3、登報公告***登報45日後在去登出公司***登報公告需到當地市級公開發行報刊辦理。

  所需資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分證影印件、公告內容格式*****公司,準備登出請各債權債務人自見報45日內到我公司清算小組辦理債權債務事宜***。

  4、登報45日後,再次到工商局辦理登出申請。

  所需資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原件***正副本***、稅務登出證明檔案、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清算報告、工商局領取的表格、公司原始檔案。

  5、到質監局登出程式碼證所需資料有:營業執照登出證明檔案、程式碼證原件***正副本***至此,公司登出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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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登出,我還能要經濟補償嗎?

  市場經濟中,公司的經營沉浮是比較正常的事,一家公司經營不善,造成勞動糾紛的情況也不鮮見,可是一些勞動者卻在公司被登出後才如夢初醒,想要回自己權益連公司的影子都找不到。一些激動的勞動者登門找原公司的領導,認為他們應該還他們拖欠的工資,給他們經濟補償。可是結果往往令他們失望。

  不懂法,造成了勞動者應該得到的權益得不到維護,如何來看這樣一個問題呢?如何來避免這樣的事發生呢?

  其實根據我國的法律,公司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公司當然應該還,不僅如此勞動者還可以要求公司加付25%的補償金;公司解散、登出的,也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補償。可是這些都是公司來承擔的,與公司的管理層的個人沒有關係,勞動者要這些權益必須問公司要。但是事實卻是公司已經被登出了。

  公司的登出,就相當於一個人死了。當一個人死了,且不發生繼承的時候,由他承擔的債務也就不用還了。公司作為一個法律上擬製的人來說,同樣也是如此,當公司已經“死”了之後,它根本不用再負責其他人來要求的債務。不過公司的不同之處在與公司在“死”之前應該算清楚它到底欠多少人的錢,別人欠它多少錢,依法定程式了結債權債務罷了。這個算清楚的過程我們稱之為清算。

  所以要避免本文開頭所說的情況發生,就應該在公司清算相關程式前提出自己的要求。

  一般公司的清算應經過下列程式:

  1. 成立清算組,這裡的清算組是指幫這個公司做清算的一個團體;

  共5頁:

  2. 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 登記債權;

  4. 制定清算方案;

  5. 確定並實施清算方案;

  6. 清算組作清算報告;

  7. 登出登記並公告。

  在這個整個過程中,我們建議被公司拖欠工資的員工應該在清算組“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時,前去清算組登記債權。清算組知道誰是債權人的,會自己通知債權人來登記;對於不明的可能存在的債權人,清算組會在成立10天后會在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通知所有的債權人來登記債權,以便他們能夠依法制訂清算方案。勞動者在登記後,拖欠的工資或者經濟補償才會被列入清算方案之中,這樣勞動者的工資和補償就有保障了,即使公司的所有財產和債權加起來不足以還清債務,這是因為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等費用是作為清算中僅次於清算費償還的。換句話說,在清算方案中,首先公司應該付清算組的清算費,其次就應該付勞動者的工資等一些費用,剩餘的再去付其他債務。

  如果勞動者沒有在清算公告規定的最後截止日期之前進行債權登記的,清算組又不知道應該給該勞動者工資或者補償的,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視為放棄了。

  公司在已經登出的情況下,就認為公司已經“死”了,到這個時候,更加沒有可能問原來的公司要回自己所應該得到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