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是什麼

  你對行政執法有多少了解?行政執法是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所進行懲戒的統稱。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行政執法的相關法律知識。

  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加強隊伍管理,樹立隊伍形象,杜絕執法過錯和事故的發生,進一步加強隊員的責任感,特訂本制度。

  一、所有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按照《行政處罰法》進行處罰,凡發生過錯和安全事故的,根據其在執法活動中所承擔的職責情況,分別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凡未經單位***包括中隊***安排同意,隊員擅自執法和強制執法,造成的過錯和安全事故,由當事人負全部責任。隊員單獨行政職權造成過錯,由該隊員承擔責任。

  三、違反法定的執法程式造成的執法過錯,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凡不按審批程式進行審查、審批而造成過錯的行政行為,由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負全部責任。經審查人審查同意,承辦人申報的案件方案,審查人負主要責任,承辦人員負次要責任;

  如審查人在審查時改變或不採納承辦人正確意見而造成執法過錯,由審查人負全部責任,經集體決定的行政案件出現過錯,由參加研究的最高行政負責人負主要責任,經其它人員負次要責任。

  四、因行政執法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檢查人或審查人弄虛作假、錯誤鑑定、隱瞞檢查事實真相等原因,導致審批人審批和集體研究時造成錯誤決定等執法過錯,分別由執法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或審查人承擔全部責任。

  五、凡不屬單位組織的強制性行為和隊員自衛行為,而因工作方法粗暴,導致群眾或糾章物件受傷害和損失賠償在500元以下為一般責任事故,造成傷害事故賠償在500-2000元以下影響較大事故;凡故意傷害或是輕傷以上、賠償在2000元以上,出現集體上訪事件、上級領導做出現責任追究決定的事故為重大事故。

  六、凡因行政執法過錯由上級部門取消行政決定和行政賠償2000元以下,造成一般責任事故的,對責任人給予書面檢查、通報、警告處分。

  凡因行政執法過錯導致行政複議的行政訴訟敗訴、對責任人給予記過行政處分,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取消半年獎,負責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的賠償;

  凡因行政執法過錯、敗訴、行政賠償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對責任人分別給予記大過、撤職、調離辭退的處分,並扣除全年獎金及負險押金,負責本人六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賠償,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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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託的社會組織的執法。

  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行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為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羈束行政執法是法律法規對需執行的事項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執法者必須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自由處置的執法行為;

  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在法律法規規定中,執法者可在範圍、方式、數額等方面有一定的選擇餘地的執法行為。羈束與自由裁量是相對的,如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條件與稅額一般都沒有伸縮餘地,治安管理處罰卻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但後者較之那種“可以處罰”而無任何種類、幅度的規定,顯然又屬於羈束執法。行政執法在多數情況下都屬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內進行,否則行政執法將無所適從,因執法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也難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為既受法律的約束,又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置的主動權,是行政法學研究的重要任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