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執法車輛管理制度範本
車輛管理制度有利於加強公路路政專用車輛的使用和管理,規範路政管理專用車輛的車型、標誌和示警燈。下面是小編帶來的路政執法車輛管理制度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篇一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的使用和管理,規範路政管理專用車輛的車型、標誌和示警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以及交通部制訂的《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是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法執行公務的專用車,其標誌包括車輛顏色、文字標識、示警燈***包括頂燈和發聲器等***。第三條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基本色為白色車身下部分即沿車輛前保險槓水平環繞車身以下部分為橙黃色,車20CM*20CM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的示警燈為紅、黃、藍三色固定式排燈,安裝在車項上,排燈中間配飾紅底白色公路路徽標誌排燈顏色左右兩側對稱分,從裡向外依次為黃色、紅色、藍,其中紅色佔排燈單側長度的二分之,藍色、黃色各佔排燈單側長度的四分之一。車內統一安裝80-100標誌聲音為“單音斷鳴調”。
第四條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使用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的統一標誌、示警燈和警報器。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和轉借《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
第五條凡安裝示警燈和警報器的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必須持有《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並隨車攜帶,按規定參加審驗。
第六條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在執行以下公務時可使用示警燈或警報器:
***一***查處損壞、損害公路路產行為或超限運輸車輛;
***二***依法履行公路監督檢查或行使行政強制措施;
***三***依法維持公路建設、養護施工現場的交通秩序
***四***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非執行公路路政管理任務,不得使用警報器和示警燈。
第七條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示警燈、警報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發生丟失應及時向上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申報並及時更換。
第八條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只能用於路政管理執法,禁止用於與公路路政管理執法工作無關的其他活動。
第九條公路路政管理專用車輛需要轉讓、報廢或改變用途,應及時登出或清除文字標識,收回示警燈、警報器和使用證。
第十條對配備的路政管理專用車輛沒有做到專車專用,一經發現,收回該車示警燈、警報器和使用證。
對駕駛人員私自違反本辦法並造成嚴重影響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或調離工作崗位。
篇二
為規範執法車輛管理,進一步提高車輛使用效能,更好地為行政執法工作服務,按照安全第一、規範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則,根據執法大隊實際,經大隊長辦公會討論,現對執法大隊的汽車和配發的二輪、三輪摩托車的使用作如下規定:
一、車輛使用與保管
***一***汽車
⒈大隊現有汽車5輛,根據安排,車牌號應詳細,2808、2803由大隊部、辦公室、督查考核和110夜值班使用,其他4233、6086、6738和9685由4個區域中隊使用,電瓶車2輛由女子中隊使用。
⒉各中隊應固定汽車駕駛員2名***駕駛證影印件報辦公室備案***,並建立專項臺賬,詳細記錄車輛里程、保養、維修和油耗情況。
⒊使用車輛時,需填寫派車單,並報分管大隊長稽核,分管大隊長稽核後報辦公室分管領導扎口審批。嚴禁未經批准,擅自用車。因私出車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方可安排。本單位車輛一般情況下不得外借,涉及到上級部門呼叫單位車輛時,需向大隊主管領導報告。
⒋必須按批准的時間、地點出車和返回***特殊情況應及時向分管大隊長報告並報辦公室備案***,嚴禁超時用車;用車前,應當先檢查車況,核對登記簿記載的公里數,如發現不符及損壞等情形,應向辦公室報告,並在車輛臺賬上註明,責任由上一次使用的駕駛員負責。未註明或未檢查的,責任由發現時正在使用的駕駛員負責。
⒌各中隊使用的車輛,必須服從大隊的統一排程,並嚴格做好車輛車況的交接手續,如出現責任不清,交接雙方各負50%責任。
⒍有下列情形方可派車:
①中隊環境整治;
②違章拆除;
③重大活動保障;
④110夜值班;
⑤領導安排及其他突擊性工作。
***二***警用摩托車
⒈各中隊警用摩托車應固定專人駕駛,專人負責保養,對因駕駛或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壞的,由車輛責任人負責。
⒉無特殊情況,警用摩托車均應正常使用,並保持車容整潔。
⒊所有車輛在下班後必須全部進庫,不得將警用摩托車作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⒋駕車時,必須戴安全頭盔,保持城管隊員的形象。
二、車輛保養與維修
⒈出車前應認真檢查車輛車況,消除事故隱患,不得帶故障出車。
⒉所有車輛必須隨時保持車輛的整潔衛生,保持良好的車容車貌;汽車每天進庫前,必須清空車輛,搞好衛生。
⒊注意車輛的日常保養,因缺水缺油等人為原因造成機件損壞的,中隊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承擔60%以上甚至是全部的修理費。
⒋車輛有故障需維修的,須經主要領導批准。維修時,應派人到現場監督;修理結束後認真核對修理工時、材料費用,確認無誤後方可簽字。弄虛作假的,所需費用由駕駛員本人承擔。需自購配件的,駕駛員應向辦公室說明,經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購買,否則所需費用不予報銷。
三、油耗管理
⒈汽車實行定點刷卡加油,大隊部將根據車輛油耗限額範圍內預衝一定卡值;警用摩托車的用油,根據車輛當月使用情況的考核抽查情況,預衝入各中隊的油卡。
⒉各中隊應認真記載當月使用汽車基本情況,包括起訖里程、加油等資料,每月最後一天予以統計交大隊辦公室,大隊辦公室彙總後報主管領導稽核。
⒊未經領導批准嚴禁用現金加油,否則費用自己承擔。
四、安全責任
⒈執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持證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交通規則,嚴禁酒後駕車,杜絕闖紅燈、超速行駛、強行超車等違規行為,如有違章違規違法行為,責任自負。
⒉執行公務時,要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嚴禁亂停亂放。
⒊不得將執法車輛交給非核定***指派***駕駛員駕駛,嚴禁在出車途中,繞道辦私事。
⒋無特殊情況,不得將車輛停放在賓館、酒店及其他娛樂場所,不得擅自開車回家。凡被上級機關查獲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的,將從嚴處理,並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⒌各中隊、核定駕駛員每年都要與大隊簽訂車輛安全責任書。
大隊將對執法車輛的使用情況列入考核內容,定期進行檢查或抽查。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全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專用車輛的車型、標誌及示警燈的安裝和使用,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專用車輛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專用車輛是全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執法機構依法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時使用的專用車輛,其標誌包括車輛顏色和文字標識,示警燈包括頂燈和發聲器。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執法機構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使用和管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專用車輛的範圍包括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的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以及從事水運海事、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全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專用車輛的管理工作。
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執法機構的法制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執法專用車輛管理工作。
第五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專用車輛實行定編管理,車輛編制核定的具體工作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專用車輛應嚴格按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等國家和我省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及相關規定執行,車型包括轎車、越野車和多功能乘用車三類。
第六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執法監督檢查活動的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統一車型、標誌、示警燈。
未按規定統一車型、標誌、示警燈的車輛不得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車輛標誌
第七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專用車輛的車型、標誌和示警燈執行交通運輸部統一標準。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執法專用車輛的車型、標誌和示警燈。
第三章設定程式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用於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專用車輛應當噴塗執法專用車輛標誌、安裝示警燈。
第九條申請噴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專用車輛標誌和安裝示警燈,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單位填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專用車輛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附車輛行駛證影印件、照片各一張,逐級稽核上報;
***二***經省交通運輸廳審查批准後,統一編號,制發《山西省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以下簡稱《使用證》***;
***三***噴塗標誌、安裝示警燈;
***四***噴塗、安裝完畢,按屬地原則,辦理車身顏色變更登記和示警燈使用註冊登記。
第十條標誌的噴塗和示警燈的安裝廠***點***由省廳指定地點安裝和噴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噴塗、安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專用車輛的標誌和示警燈。
第十一條凡安裝示警燈的執法專用車輛,必須持有省交通運輸廳頒發的《使用證》,並隨車攜帶。
《使用證》適用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和轉借《使用證》。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專用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使用示警燈:
***一***執行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
***二***開展公路路政巡查;
***三***查處損壞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的車輛;
***四***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五***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六***其他執行公務需要使用示警燈的情況。
第十四條使用示警燈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般情況只使用示警燈,通過車輛、人員繁雜的路段或者示意其他車輛讓行時,可以斷續使用發聲器;
***二***兩輛以上專用車輛列隊行駛時,只許第一輛車使用發聲器;
***三***在公安機關明令禁止使用發聲器的路段或者區域內不得使用發聲器;
***四***夜間行駛時,非特殊情況不得使用發聲器。
第十五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專用車輛的使用,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執行公務時追車;
***二***參與婚、喪、嫁、娶活動;
***三***非執行公務時,將車輛停放在餐飲、休閒、娛樂等場所;
***四***酒後駕車和追逐競駛;
***五***公車私用或者將專用車輛轉借給他人;
***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轉讓車輛;
***七***不遵守收費站管理規定和通行秩序;
***八***從事與監督檢查無關的其它活動。
第十六條《使用證》遺失,應當及時在本地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公告,並宣告作廢。
《使用證》遺失、損毀的按原申領渠道申請補發或換髮。
第十七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專用車輛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行駛60萬千米以上、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要求、因故損壞車輛發動機、車架***或承載式車身***需要更換或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週期內連續3次檢驗不合格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專用車輛實行強制報廢制度。
第十八條執法專用車輛轉讓、報廢或者改變用途的,原使用單位應當拆除示警燈,消除本辦法規定的文字標識,並將《使用證》交回省交通運輸廳統一銷燬。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未按相關標準和規定辦理專用車輛審批手續,或超編制、超標準配置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不遵守交通管理法規,不遵守專用車輛使用規定和示警燈使用規定的,由所屬單位責令改正,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上級主管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責令其改正,或者逐級上報省廳並收繳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專用車輛的示警燈、銷燬相關標誌和證件,並對車輛所屬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車輛所屬單位應對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擅自噴印、安裝、使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標誌和示警燈的;
***二***改變車輛標誌和示警燈統一樣式的;
***三***違反本辦法轉讓、轉借《使用證》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制度規定,偽造、假冒使用執法專用車輛、標誌、示警燈和《使用證》的,責令其拆除示警燈、銷燬相關標誌和證件。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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