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請求人的範圍是什麼

  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指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執行職務而遭受損害,有權請求國家予以賠償的人。你對行政賠償請求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行政賠償請求人的相關法律知識。

  行政賠償請求人的範圍

  ***一***行政賠償請求人的範圍

  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指因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法侵害造成實際損失而依法請求國家予以賠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定請求人的概念是為了合理地限制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的人員範圍。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的規定,行政賠償請求人主要有以下幾類:

  1.一般情況下的賠償請求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因行政侵權行為受到直接損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

  2.特殊情況下的賠償請求人

  1***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是賠償請求人;

  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與其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是賠償請求人;

  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賠償請求人。

  3.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賠償請求權。

  ***二***請求人行使權利的時效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2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時效是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由此可見,請求人行使權利的時間期限為兩年,並且是從行政侵權行為被確認違法之日起開始計算,而不是從請求人遭受到不法侵害時開始計算。

  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由此可見,請求賠償時效中止的條件主要有兩個:

  一是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

  二是請求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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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賠償請求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條件有:

  ***1***必須有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

  ***2***損害事實必須是由具體的行政行為造成的;

  ***3***致害行政行為必須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行為。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被訴行政機關才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訴行政行為不符合以上條件之一,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被訴行政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審人民法院可直接判決駁回行政賠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可以適用調解。這是因為賠償訴訟的原告可以放棄或處分自己的請求賠償的權利。被告在一定範圍內,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餘地。因此,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應就行政賠償部分發回重審,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則直接作出確認判決。

  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是新的訴訟請求,由於訴訟請求在一審時沒有提出,根據不訴不理原則,原審人民法院不會審理和判決。

  根據賠償請求的性質,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調解。調解不成,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就行政賠償部分重新向原審人民法院另行起訴。例如,個體戶王某不服一審判決,對工商局亂收費的行政行為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又提出賠償之訴。二審法院可以就賠償部分調解;調解不成,王某應就賠償問題向原審法院提出新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