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損害賠償一是指違約方用金錢來補償另一方由於其違約所遭受到的損失。那麼你對公證損害賠償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公證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知識。

  公證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

  公證損害賠償是民事賠償,依現代民事責任理論,追究賠償的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三:

  第一,過責任原則;

  第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三,公平責任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在各國公證法上的差異

  依心理狀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縱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對此,世界公證立法上有兩種立法態度:區分主義與不區分主義。

  區分主義指對公證人錯證之故意與過失區別對待,故意錯證者應毫無例外地承擔賠償責任,過失錯證者可在一定的範圍內得到賠償豁免。其核心在於對公證人的過失行為提供有限的保護,如《德國公證人法》採取此做法。

  不區分主義是指對公證人錯證之故意與過失不加區分,只要公證人有過錯即應向被害方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公證法律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各國公證法多采不區分主義,未將公證過錯之故意與過失明確區分。而是將公證賠償的具體責任範圍留待依據有關民事實體法並通過公證特別法所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來解決。

  如《奧地利公證法》、《義大利公證法》等。在追究公證人因侵權所致的損害賠償責任時,法律要求受害人負證明義務;在追究違約責任時,法律則要求公證人負證明義務。

  ***二***區分與不區分主義的做法評析與我國公證損害賠償制度的決擇

  區分主義與不區分主義的分歧在於法律是否對公證人提供特殊照顧,筆者認為區分主義有主體立法之嫌疑,有悖民事公平。

  第一,公證損害賠償責任為民事責任。以利益公平為宗旨,只要因一方過錯致對方利益受損的,過錯方應予以賠償。此點區別於刑事責任,也不同於行政責任。

  第二,區分主義有主體立法之嫌疑,有悖社會公平理念。民事立法有主體立法與行為立法之別。前者依主體身份,企業性質的差異而制定不同的法律規範;後者依主體的行為立法。承擔民事責任以過錯行為為基礎,而不以過錯主體為根據,乃現代民事責任慣常立法。

  民事責任賠償的基本價值追求的在於公平。公證人員應以謹慎的態度從事公證活動,如錯證造成他人損害的應予賠償,自無疑義。

  但是,在公證事項紛繁複雜,公證數量急劇上升的情況下,要求公證人對公證事項合法真實施以實質審查,顯然超過了公證人員的工作負荷。要求公證人員對超負荷的工作量負同等的過失故意責任,對公證人要求未免過於苛責。

  據此,為保證公證活動的正常進行,應借鑑一般提保的責任方式來界定公證賠償的歸責原則,合理地劃分公證人員與當事人的責任負擔。即將公證人員之過錯區分為故意與過失更為恰當。對於前者,當事人可直接請求該公證機構賠償經濟損失,而後者當事人應首先尋求其他救濟,當以其他救濟不能得到賠償或賠償不足以補償損失時,方可請求公證機構賠償損失。

  相關閱讀:

  侵權損害的概述

  綜述

  建設領域的行業大都與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緊密相關,如房屋建造、煤氣維修、市政管理等,其中有一些屬於“高危險”行業,從事這些“高危險”行業的工作時,如果稍不注意,就很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生命、健康、身體權。除此之外,如道路交通事故,過錯醫療行為等也是常見的侵權損害型別。一旦發生侵權損害情況,侵權人應當承擔以下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

  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就醫治療支付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具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費、必要的營養費7項。

  因傷致殘

  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6項。

  死亡

  賠償義務人除應根據搶救治療情況支出的第1項所列費用外,還應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費用。

  計算方法

  在人身損害賠償費用的計算上,我國制定的總原則是:具體損失採取“差額賠償”,抽象損失採取“定型化賠償”。“具體損失”就是:受害人實際支出的費用或實際減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換價值計算的損失,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而“抽象損失”則是:因勞動能力喪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評價的未來收入損失。如:對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死亡補償費採取定型化賠償,設定固有的標準和期限。

  此外,對賠償金的支付採取一次性賠償和定期賠償兩種形式。一般以一次性賠償為原則,定期賠償為補充。其中,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賠償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超過原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權利人仍沒好,其可以申請法院根據情況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