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監督的一般程式是怎樣的

  你聽說過立案監督嗎?立案監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刑事監督職能,對促進規範執法、公正執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立案監督的相關法律知識。

  立案監督的一般程式流程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檢察機關進行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式進行: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體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刑事立案主體說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時通知刑事立案主體立案偵查——對有刑事立案偵查權的案件審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案與審查。

  具體說來,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積極的,即人民檢察院在具體辦理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案件時,受理公民、組織的報案、舉報時,以及進行調查研究時,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准,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

  經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覆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公安機關應當在《通知立案書》發出後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二種情況是消極的,即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作出不立案決定,被害人不服,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由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人民檢察院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必要的調查後,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審查批捕部門辦理。

  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說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方式和時間與前一種情況相同。

  如果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應當由控告申訴部門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並做好解釋和說服工作。***對其他刑事立案主體的法律監督,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參照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監督執行;對其他刑事立案活動的法律監督亦然。***

  人民檢察院通知刑事立案主體立案,刑事立案主體應當立案。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通知立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於刑事立案主體接到通知立案書後不立案的,可採取以下措施,督促其接受監督:

  1、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責成其糾正違法行為;

  2、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刑事立案主體發出相應通知,實施監督;

  3、對於刑事立案主體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直接立案偵查;

  4、對刑事立案主體工作人員構成徇私枉法等犯罪的,立案查處;

  5、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彙報,建議予以糾正。

  6、向當地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給予刑事立案主體及其直接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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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的來源

  一、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

  刑事訴訟法108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報案,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發現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司法機關。

  舉報,是檢舉和揭發的總稱。所謂舉報,是指單位和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報案、控告

  報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將其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司法機關的行為。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揭發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並要求依法處理的行為。

  三、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後、被發覺之前主動向公安司法機關投案的行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司法機關自行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肩負著打擊各種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任務,當其在執行公務中,一旦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時,就應當主動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