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審判程式的幾個階段
法庭審判是人民法院採取開庭的方式,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訴訟活動。那麼你聽說過法庭審判程式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法庭審判程式的法律相關知識。
法庭審判程式的五個階段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式大致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
***1***開庭。刑事訴訟開庭程式除傳喚被告人到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外,與前述開庭程式相同。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範圍是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所指揮的犯罪事實和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各種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至第160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庭調查的具體步驟和程式如下:
①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②被告人、被害人陳述;
③訊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④詢問證人、鑑定人;
⑤出示物證宣讀鑑定結論和有關筆錄;
⑥調取新的證據;
⑦法庭調查核實證據。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調查,一般在刑事訴訟部分調查結束後進行,具體程式以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中控辯雙方可以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互相進行辯論。法庭辯論在審判長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①公訴人發言;
②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③被告人自行辯護;
④辯護人辯護;
⑤控辯雙方進行辯論。附帶民事訴訟的辯論在刑事訴訟部分辯論後進行。
***4***被告人最後陳述被告人最後陳述不僅是法庭審判的一個獨立階段,而且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
被告人最後陳述只要不超出本案範圍,一般不應限制其發言時間,或隨意打斷其發言,而應讓被告人將話儘量講完。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
***5***評議和審判。
合議庭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並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有無從輕、從重、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等,並依法作出判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2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決: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②根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③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決。
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公共程式的有力武器,對於教育公民守法有著巨大的作用。判決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強制性和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加以變更或撤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審判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人的人民檢察院。
法庭審判簡介
法庭審判是人民法院採取開庭的方式,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聽取控、辯雙方對證據、案件事實和運用法律展開辯論的情況下,依法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判刑,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訴訟活動。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式大致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
審判組織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目前有以下三種形式:
1、獨任庭
是由審判員一人審判簡易案件的組織形式。依照法律規定,獨任庭審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審的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審判簡單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
***3*** 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 合議庭
是由三名以上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集體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刑事、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除一部分簡易案件實行獨任審判外,其餘的案件都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議庭審判;第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和死刑複核案件全部由合議庭審判。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a href='//' target='_blank'>事蹟?珊弦櫫サ淖槌扇嗽鼻┟??/p>
3、 審判委員會
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審判委員會由院長主持,其任務主要有三項:
***1*** 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
***2*** 總結審判經驗;
***3*** 討論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