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送達時間耽誤的處理方法

  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行為。但就算是法院的訴訟文書也不一定能正確或準時送達,那麼該怎麼辦呢?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關於送達的相關法律知識。

  

  國內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的,即視為送達。

  涉外送達

  適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

  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的,受委託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託函及相關訴訟文書之日起10日內代為送達。


  宣告失蹤、死亡案件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公益訴訟案件

  對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調解。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

  實現擔保物權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異議權利告知書等文書。被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後的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時說明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涉外文書的公告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經用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不應訴,人民法院缺席判決後,仍應當將裁判文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8項規定公告送達。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3個月之日起,經過30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外郵寄送達

  受送達人所在國允許郵寄送達的,人民法院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時應當附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但在郵件回執上簽收的,視為送達,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自郵寄之日起滿3個月,如果未收到送達的證明檔案,且根據各種情況不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視為不能用郵寄方式送達。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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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送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1、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 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 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