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傷殘鑑定申請時間也不同
傷殘鑑定是為了科學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種形式的損害造成身體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和心理障礙,進而導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的喪失程度,為了解決社會生活實踐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依據相關的規定對受害人的傷殘程度做的鑑定結論。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傷殘鑑定的相關法律知識。
傷殘鑑定申請時間彙總
傷殘鑑定的適用範圍
傷殘鑑定的適用範圍包括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鑑定。
不同的傷殘鑑定申請的鑑定時間也不同。
***一***交通事故傷殘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37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對精神病的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38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42條規定,檢驗、鑑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檢驗、鑑定報告,由檢驗、鑑定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第4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9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法律快車小編提醒,這裡所說的申請人是指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申請人,而並非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申請人。因此在醫療事故爭議中的鑑定無需當事人提出,只要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即應進行鑑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三***勞動能力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由此可見,在工傷事故的處理中,勞動能力的鑑定是由當事人提起的。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之前未提出而在訴訟中提出,鑑定後也就可能會出現要求重新鑑定的情況。當事人同時在法院起訴侵權人賠償自己,因為我國工傷保險賠償的數額還是有限的。在法院起訴後還要向法院提出申請再次由法院委託作傷殘鑑定。
***四***意外傷害傷殘
打架鬥毆致傷的,在派出所作完筆錄後,要及時與派出所溝通作傷情鑑定或損傷程度鑑定。傷情鑑定是指輕微傷、輕傷、重傷的鑑定,結果直接決定侵權人是否負有刑事責任。而傷殘等級鑑定是病情穩定出院後才能做的。如果相關侵權人的刑事程式到了法院階段,一定要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為這個階段侵權人願意積極賠償,這樣對他的量刑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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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的相關分類
臨床法醫鑑定項
1.損傷程度鑑定 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鑑定或稱傷情鑑定。
2.傷殘程度鑑定 包括 I 級傷殘至 X 級傷殘***工傷事故稱為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程度由重到輕***。
3.因果關係鑑定 指損傷與疾病的關係鑑定。
4.醫療糾紛司法鑑定 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係。
5.保險理賠鑑定 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7.損傷後誤工時間的審查。
該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
該標準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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