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存在的情形有哪些

  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式進行權利自治的臨時機構。你對債權人會議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債權人會議的相關法律知識。

  債權人會議存在的情形

  就各國立法體例來看,關於債權人會議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情形:

  ***1***既規定債權人會議作為全體債權人的議事機構,又設立類似債權人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全體債權人行使對破產程式的參與權和監督權。德、日、英、美等國採此體例。

  ***2***不認可由全體債權人組成的債權人會議,僅設立由部分債權人組成的債權人委員會,義大利採此體例。

  ***3***不設立由債權人組成的任何機構,而是從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等社會專業性組織中選定所謂的債權人代表,由其代表債權人蔘與破產程式。

  如法國1995年新破產法的一大變化就是放棄傳統的債權人會議這一組織機構,採用債權人代表的立法方式。按照傳統的法國法,破產宣告前的債權人集合在一個強制的、自動的組合內,該組合擔任保護他們利益的任務。

  1995年後,改採債權人代表制度。而債權人代表則是從每一個上訴管轄區內的受託清理人名單中選任的。只設立債權人會議制度,並不設立諸如債權人委員會或者破產檢查人的常設組織。中國即採此體例。

  職權的差異

  與各國立法體例相關的債權人會議的職權的差異,也是影響債權人會議性質的重要因素。比如,1907年的法國商法典在規定破產程式開始前的債權人必須申報債權並接受審查程式的同時,授予組成審查大會的債權人審查各自的債權的權利,1935年法才開始將此程式改為純司法性的程式。

  而中國現行企業破產法仍規定債權人會議有“審查債權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的帶有司法性質的職權。在設立破產檢查人的立法例下,債權人對破產程式進行監督的權利已從債權人會議的職權中分離出來,而由破產檢查人專職享有,中國現行法並未設立相應的職位,因而其監督權只能由債權人會議和人民法院分別享有。

  再者,債權人會議與專司處理破產事務的破產管理人之間的關係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債權人會議的性質。上述諸多方面的差異直接決定了債權人會議性質的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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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會議行使的目的

  債權人會議的召開,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的實現及債權人破產程式參與權的行使為目的,以方便破產程式的公正、順利進行為必要。

  基於此,我國立法規定,債權人會議的召集權歸屬於人民法院和會議主席***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以外的債權人會議是否由會議主席召集,稍顯模糊,《破產法意見》第25條用詞為“債權人會議主席召開債權人會議”。***,召集依據或基於法律規定、或基於法院和會議主席的職權、抑或基於清算組或一定比例的債權人的要求。

  企業破產法第14條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並主持,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15日內召開,具體期日由人民法院在通知和公告中確定,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可在人民法院或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應清算組要求或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由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

  會議主席召集債權人會議,應在發出通知前三天報告人民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召集人應在開會前7日***外地應為20日***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債權人。可以看出,中國立法將會議的召集權人限定在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主席,並對第一次會議的召集時間、召集方法和通知事項都作出了規定。

  關於出席債權人會議的最低人數,有些國家的立法做了規定,如 英國破產法要求債 權人人數在3人以上時,3人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數,債權人為2人時,2人均須出席。加拿大破產法作了類似的規定。中國立法並未明確。

  但從債權人會議的表決規則以人數和債權額佔總債權額的多數可決來解釋,應以兩人以上為已足。基於出席債權人會議系債權人享有的權利而非義務,故其不出席會議時,不得強制其參加,並不得視其為放棄債權,也不得因其未出席會議而做出損害其利益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