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免除有哪些特點
債務免除的性質向來有單方行為和契約兩說。單方納稅以權利可得拋棄為其邏輯起點,即以對債務人的意思推定為基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債務免除的特點,歡迎閱讀。
債務免除的特點:免除是無因行為。
債權人免除債務,不論是為了贈與、和解,還是別的什麼原因,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響免除的效力。
債務免除的特點:免除為無償行為。
免除債務表明債權人放棄債權,不再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債務人不必為免除為相應的對價、三、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債務 不必有特定形式,口頭、書面,明示、默示都無不可。比如債權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債務人不必再履行債務,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債務。而債權人不對債務人主 張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也產生債務免除的效果。
免除債務是處分債權的行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債權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免除行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不生法律效力。
免除債務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免除比如,債權人表示只要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歸還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條件的免除比如,贈與人表示贈 與合同成立後,如果贈與人經濟狀況惡化,贈與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號開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終止期限的合同比如, 出賣人通知買受人,其售予買受人商品的八折優惠月底終止。
免除債務應當通知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免除為放棄債權的行為,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表示後,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因此,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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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務免除行為,採單方行為說者和採契約說者,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在日本,其舊民法原採雙方行為說,何以明治民法改採單方行為說?曾躬與其事的梅謙次郎博士對此頗有一番說道:
“凡利益,任何人得拋棄之,此為法家之格言,無俟特別言之者,新民法所以不復揭此義也。惟如第百三十六條第二項,需有但書之規定者,乃特揭之。故物權皆得以權利者一人之意思而拋棄之,此自來人無間言,併為各國法律所皆認。又即使有關於債務,如期限之利益,苟專為債權者而存此,則亦得因其一已之意思而拋棄之,此亦人無異言,而為第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所明認。若然則債權亦一種權利,若謂物權得拋棄之,即債權亦得拋棄,此不免權衡未當。非論者所可主持。惟債權之拋棄,乃直接利其債務者,此非如地上權、永小作權之拋棄,地役權之拋棄,直接利其承役地之所有者乎?吾未聞彼之拋棄,要得所有者之承諾。至謂期限之利益,要不過為債權所生利益之一部。此一部得止以債權者之意思而拋棄,其全部則不得拋棄之,則亦非權衡得當之語。此在新民法所以改向來之立法例及學說,而於此乃專以債權者之意思,得為債務之免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