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2011版

  全生產標準化是企業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工作,是保持企業安全發展、健康發展、長治久安的治本之策。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提供給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歡!

  一、——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產立法的含義

  1.安全生產的含義。安全生產是指通過人-機-環境三者的和諧運作,使社會生產活動中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各種事故風險和傷害因素,始終處於有效控制的狀態。安全生產工作,則是為了達到安全生產目標,在黨和政府的組織領導下進行的系統性管理的活動,由源頭管理、過程控制、應急救援和事故查處4個部分構成。安全生產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的安全防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市場準入***行政許可***、監管監察、應急救援和事故查處,社會中介組織和其他組織的安全服務、科研教育和宣傳培訓等。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主體包括企業責任主體、中介服務主體、政府監管主體和從事安全生產的從業人員。

  2.安全生產立法的含義

  安全生產立法有兩層含義:一是泛指國家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制定、修訂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二是專指國家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安全生產立法在實踐中通常指後者。

  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加強監督管理,是從根本上改變我國安全生產狀況的主要措施之一。這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客觀要求,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選擇。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首要問題是有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綜合性的《安全生產法》勢在必行。加強安全生產立法,制定《安全生產法》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

  1.它是依法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需要。

  2.它是依法規範安全生產的需要。

  3.它是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需要。

  4.它是建立健全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需要

  二、——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意義

  以《安全生產法》的頒佈實施為標誌,我國安全生產立法進入了全面發展的新階段。《阿安全生產法》的出臺,對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激發全社會對公民生命權的珍視和保護,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識,規範安全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強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必將產生深遠的歷史影響。

  ***一***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建設

  《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範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律,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現安全生產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是制裁各種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的有力武器。《安全生產法》的出臺,結束了我國沒有安全生產基本法律的歷史。《法》確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不僅對有關安全生產的單行法律、行政法規普遍適用,同時也對其作出了重要的、必要的補充完善,從而形成了母法與子法、普通法與特別法、專門法與相關法的有機結合的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框架,為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重視和保護人的生命權,是制定《安全生產法》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

  ***三***《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依法規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五***《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督管理

  ***六***《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提供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七***《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增強全體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識

  《安全生產法》賦予公民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參與權、知情權、避險權、檢控權、求償權和訴訟權,其目的不僅在於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還在於促使他們在各項生產經營活動中重視安全、保證安全,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養成自我保護、關心他人和保障安全的意識,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查堵不安全漏洞,同安全生產法律行為作鬥爭,使關心、支援、參與安全生產工作成為每個公民的自覺行動。

  ***八***《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制裁各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二***加強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產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現在:

  一是安全生產法律意識淡薄。安全生產還沒有成為所有地方政府和生產經營單位的自覺行動,沒有從安全生產是法定的義務和責任的高度引起足夠的認識和重視。

  二是安全生產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亟待依法規範。

  三是綜合性的安全生產立法滯後。

  四是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後,沒有依法確立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監管的長效機制。

  五是缺乏強有力的安全生產執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