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是什麼
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不斷提升,不同形式的合同也出現,其中有不少是電子合同,可是什麼是電子合同,它是如何實現的以及有什麼特點呢,就看看下面的介紹。
一、電子合同是指:
在網路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和電子資料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所謂******email***,是以網路協議為基礎,從終端機輸入信件、便條、檔案、圖片或聲音等通過郵件伺服器傳送到另一端終端機上的資訊。而電子資料交換***edi***則是通過計算機聯網,按照商定的標準採用電子手段傳送和處理具有一定結構的商業資料。
二、電子合同雖也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作出約定的檔案,但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於傳統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路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資訊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碟等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所代替。
3、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資料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資料以磁性介質儲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其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侷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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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以及世界各國頒佈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資訊網路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路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資料電文、***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電子協議。
電子合同的特徵:
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範法》中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為目的協議,該示範法列舉了大量商業性質的關係。
交易主體虛擬和廣泛
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採用的是電子形式,通過***、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技術化、標準化
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路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準予以規範,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準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合同訂立電子化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採用的方式不同於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資訊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
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通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願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通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將電子化的意思表示稱之為“資料電文”。
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並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
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
關於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筆者認為,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絡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
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在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最後,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於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並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
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網際網路上釋出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為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資訊。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於電子交易均採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資訊在網路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