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合同是什麼

  你知道特許經營合同嗎?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特許經營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特許經營合同詳解

  一、特許經營合同的定義

  特許經營合同涉及諸多的法律的、技術的和管理的專業問題,對合同中出現的一些專業用語,如管理體系、商標許可使用、區域保護、加盟金、特許經營使用費、產品和服務的內容等。因對上述專門用語的理解不同,特許雙方經常發生糾紛。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對這些專門用語的內涵和外延進行明確界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合同雙方的法律地位

  儘管在特許經營合同中,雙方是各自獨立的民事主體,但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這樣兩種情況:一是被特許人可以作為分特許人,其發展的加盟商因和分特許人的糾紛而直接要求特許人負責;二是被特許人的顧客因和被特許人的糾紛而直接找到特許人。

  雖然最終特許人可能不承擔責任,但畢竟會給其帶來麻煩,以及時間和精力上的損失。因此,合同中最好明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雙方之間是合作的關係,在法律上也僅是基於特許經營合同建立的特許經營法律關係,而不是任何共同投資、承包、合夥、委託、代理、僱傭或者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雙方各自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任何一方均無權以對方的名義訂立合同或從事其他行為,使對方對第三方承擔責任。否則對方有權進行追償,並有權要求賠償其損失。在承擔法律責任問題上,雙方除因本合同關係需要承擔責任外,本合同之外的法律責任均應各自承擔。

  三、設立加盟店的形式

  被特許人在與特許人簽訂合同後,一般要設立加盟店。加盟店的形式採用“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的較多見,但也有采用“合夥企業”和“公司”形式的。無論何種形式,都應該明確:加盟店視為被特許人本身,享有本合同約定的權利,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在被特許人採取“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加盟店時,其應將擬訂中的合夥人的基本資訊書面通知特許人,經特許人認可後,被特許人才能與擬訂中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合夥協議中應當載明合夥企業專為開加盟店而設立,合夥企業及合夥人完全受本合同約束,並秉承善意履行本合同。合夥協議應交一份給被特許人備案,如被特許人或合夥企業的內部組織有任何變動時,被特許人應及時將變更情況報告特許人。

  在被特許人採取“公司”的形式設立加盟店時,其應將擬訂中的股東的基本資訊書面通知特許人,經特許人認可後,被特許人才能與擬訂中的股東簽訂出資協議,且被特許人最好處於控股地位。非經特許人書面同意,被特許人在本合同期間不得轉讓其所有的股份,否則,特許人享有本合同解除權。

  出資協議中應當載明公司專為開加盟店而設立,公司及其股東完全受本合同約束,並秉承善意履行本合同。出資協議及公司章程應交一份給被特許人備案,如被特許人或公司的內部組織有任何變動時,被特許人應及時將變更情況報告特許人。

  四、任意解除權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本條是對被特許人的保護條款。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之前,由於合同雙方在談判實力、經驗方面的差別,或者由於被特許人受到某些誤導,可能導致一時衝動決定簽約,從而沒有反映被特許人的真實意思。

  因此,本條借鑑國外特許經營立法經驗,明確規定特許經營合同中必須約定一個“冷靜期”,以緩衝一下被特許人的投資衝動,使其平靜下來認真斟酌,並賦予其反悔的權利,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這種悔約權是一種法定的合同解除權而非違約特權,更不能解釋為特許人也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但是,本條並沒有明確規定“冷靜期”的具體期限,這使被特許人行使這項權利時如何掌握以及特許人在招商過程中如何規範留下了一個很大的問題。冷靜期過短不利於保護被特許人,達不到立法初衷。冷靜期過長又可能導致被特許人權利濫用,損害特許人的合法權益,有悖於公平原則。

  五、保密條款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商業祕密的屬性:實用性、保密性。特許經營合同的核心是無形資產的許可使用,其中對經營訣竅、技術機密等的保密問題十分重要。因此特許經營合同都有保密條款。

  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乙方***被特許者***及加盟店應將《手冊》及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資料所含內容列為機密,並使處於保密狀態。未經甲方***特許人***書面同意,乙方及加盟店不得複製、記錄或以其他方式洩露給他人,乙方及加盟店承諾在整個合同期內和合同期滿後十年內,不將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識、經營方法等向其他個人、組織、公司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