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什麼意思

  欺詐,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根據其造成的結果嚴重程度將對欺詐人處以不通程度法律裁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欺詐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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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詐的構成要件如下:

  第一,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故意。所謂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可見,欺詐方實際上是有惡意的。欺詐方告知虛假情況,不論是否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不妨礙惡意的構成。如果欺詐者意識到自己的欺詐行為會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使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害而惡意為之,則可認為欺詐者具有主觀惡意性。

  如果一方向他方陳述某種事實時,對於其陳述的事實的真偽性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仍向他人作出陳述,以至於因陳述事實的虛偽性而導致他方陷入錯誤***例如某人不能確定其出售的商品具有某種功能而向他人吹噓該產品具有該種功能***,這種情況也可認為陳述的一方具有欺詐的故意,因為陳述人不能判定其陳述的事實是否真實也就不能告訴他人該事實是真實的。在陳述時,他應當知道該事實若屬虛假,會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而陳述人卻以真實的事實向他人陳述,顯然可認定陳述人具有欺詐他人的故意。

  第二,欺詐方實施欺詐行為。所謂欺詐行為,是指欺詐方將其欺詐故意表示於外部的行為,在實踐中大都表現為故意陳述虛偽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的行為。所謂故意告知虛假情況,也就是指虛偽陳述,如將贗品說成真跡,將質量低劣的產品說成優質產品。

  所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的情況而故意不告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如實地向對方告知產品的使用方法、效能、隱蔽瑕疵等重要情況,這是當事人應承擔的附隨義務,違反此種義務,有可能構成欺詐行為。

  一方在訂約時明知自己沒有履行能力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是否都構成欺詐,值得探討。一般對此應該區分兩種情況:

  ***1***當事人在訂約後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者沒有為履行合同做任何準備工作,甚至將訂立合同作為騙取定金、預付款和貨款的手段,此種情況應作為典型的欺詐來處理。

  ***2***在訂約時雖無履約能力,但當事人在訂約時並沒有隱瞞其無實際履約能力的事實或在訂約後積極為合同的履行做各種準備,且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認定其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合同,則不能按欺詐處理。因為訂約時無實際履約能力並不等於履約時無實際履約能力,從訂約至履行期限到來的這一段時間,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可以通過自身的努力而獲得履行能力。關鍵在於確定當事人主觀上是準備履約,還是從訂約時起就準備欺詐他人。即使在訂約後不能履約,對方也可以根據默示違約的規定要求不能履約的一方提供履約擔保,並暫時終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將凡是無履約能力的情況都作為欺詐處理,既不符合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和意志,也不利於鼓勵交易。

  第三,被欺詐的一方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在欺詐的情況下,被欺詐人因欺詐陷入了錯誤的認識。這裡應注意兩點:

  ***1***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與合同內容有密切關係;如果與合同內容並無聯絡,不能認為欺詐行為與認識錯誤之間有因果聯絡。

  ***2***受害人基於虛假的情況而對合同內容發生了錯誤認識,例如因誤信對方的假藥宣傳而將假藥當成了真藥。這種錯誤並不是因為被欺詐人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是因受欺詐的結果。如果欺詐人實施欺詐行為以後,受欺詐人未陷入錯誤或者發生的錯誤內容並不是欺詐造成的,則不構成欺詐。

  第四,被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了意思表示。被欺詐人在因欺詐發生了錯誤認識以後,基於錯誤的認識作出了意思表示並訂立了合同,這就表明欺詐行為與受害人的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聯絡。如果被欺詐人雖因欺詐行為陷入錯誤,但並未作出意思表示,則不能認為構成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