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吊銷後的債務承擔

  公司制度的建立,使得經營主體能夠公平地進入或者退出市場。但我國的公司法關於公司的退出機制還不夠完善,有關公司的破產、解散和清算的規定難於適應經濟活動的變化。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

  案例分析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股東卻仍以公司名義繼續對外簽訂合同,發生糾紛後卻無力承擔違約責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該公司股東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對一起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認定其股東行為屬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判決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早在2002年9月,上海某服飾有限公司被工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喪失經營資格。然而,2007年3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大股東姚某卻隱瞞了營業執照已經被吊銷這一事實,與上海通城紡織有限公司一連簽訂了九份銷售合同,並向通城公司購買布紗及服裝面料。

  該服飾公司在收取貨物後支付了部分貨款,餘款68754.15元至今未予支付。通城公司經過多次催討無著,遂起訴該服飾公司及其大股東兼法定代表人姚某。

  一審法院判決該服飾公司承擔付款責任,但對法定代表人姚某的連帶責任未予支援。通城公司不服上訴。

  上海市一中院二審審理中注意到該服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某故意隱瞞營業執照被吊銷的事實,該服飾公司早已無財產償付債務,債權人通城公司的債權根本無法實現。

  二審法院遂依據《公司法》有關規定,改判該服飾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其法定代表人姚某對通城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說法:諸如該服飾公司此類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仍非法繼續對外開展經營活動的情形具有一定普遍性,一旦發生糾紛,交易相對方的利益往往難以保障。此次法院判決股東承擔責任有利於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規範了市場經營行為,特別是對於當下一些想關門逃債的公司股東敲響了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