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後債權債務怎麼處理

  公司清算後,原先的債權債務該怎麼辦呢?公司是怎麼做好清算的?一起來小編為你帶來的“公司清算與債務”,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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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清算原因

  一、公司清算的原因主要包括:

  1、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股東會決議解散是公司進行清算的主要原因,決議解散的事由由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主要包括:

  ***l***章程所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股東全體的同意或股東會解散的決議;

  ***4***股東不足組織公司的法定人數;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現。

  2、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為公司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導致對社會管理秩序的嚴重破壞。

  如:公司設立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從事違法活動;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公司逾期未完成汙染治理任務的等等。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勒令停辦、關閉、停產、吊銷營業執照等。

  3、公司破產而引起的清算。

  《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依法宣告破產而解散。公司破產後,公司的財產交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破產清算,與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程式及法律適用均不相同,本文對此不作展開。

  二、公司的清算程式:

  1、成立清算組。

  2、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

  5、制定清算方案。

  6、確認並實施清算方案。

  7、提交清算報告。

  8、辦理登出登記。

  清算後發現公司資不抵債該如何處理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公司清算中的債權清收

  債權清收,是對以破產企業為債權人,對債務人應當清償而未予清償的債務,在企業宣告破產後,經清理企業財產後確定的應予收回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企業破產後,以破產企業為債權人的債務人,應當自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看見人民法院的公告後及時清償破產企業的債務或者返還財產,未及時清償而又未提出異議的,清算組應當催交。

  破產企業債權的清收工作,是清算組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直接涉及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的數額及清償能力,因此,為做好這一工作,清算組應當組成立專門的債權清收小組,全面、具體負責債權清收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一、審查編制債務人清冊,確定破產企業債權;

  二、及時發出債務催交通知單,並按不同情況作好登記;

  三、編制債權清收計劃,確定清收方式。如對接到催收通知後仍拒不清償的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提出異議的,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執行;對作出分期或者延期清償計劃的,應及時催討等;

  四、制定切實可行的債權清收工作人員責任制,督促其積極工作,按時收回債權。

  債權清收工作艱苦而又十分困難,因此對債權清收人員的身體、業務、思想、法律意識都要求比較高,即使這樣,也應隨時加強教育、監督,以防萬一。

  行政強制解散後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一、什麼是行政強制解散

  《公司法》第181條第4項規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而解散,這是公司行政強制解散的一般事由。具體而言,公司行政強制解散是指工商登記機關以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嚴重違反工商、稅收、勞動、市場、環境保護、資源、特許經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時做出處罰決定,以終止其主體資格、終結其經營活動,使其永久退出市場的行政性處罰制度。比如,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公司營業執照,取消其法人資格,這種解散稱為強制解散。

  二、債權人如何提起清算程式

  公司被行政機關依法責令解散後,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巨大的威脅。為了保護債權的實現,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債權人應當要求公司清償債務,如果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清算案件。這裡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則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債權人在清算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為保障公司清算工作的順利進行,債權人應當申請對公司財產和公司賬冊、印章等實行保全。法院接到債權人對公司強制清算的申請後,應審查公司是否存在解散事由而未成立清算組,或已成立的清算組是否違法清算,然後審查申請人資格、申請書等實質與形式條件。符合條件的則立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清算案件。同時會指定清算組成員。清算組成員可以由下列人員中產生:***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如果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或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抑或其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債權人應當及時申請人民法院更換清算組成員。

  在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強制清算的期限為六個月,即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雖然法律規定強制清算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但也規定了特殊情況下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清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對於延長期限的長短,法律並未做出限制性規定。為了及時實現債權,要儘量縮短清算的期限。

  債權人通過訴訟或仲裁確定債權的,應根據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申報債權。對於法院的執行,也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在債權申報期間不能強制執行公司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