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營運時乘客傷亡需承擔什麼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現代任何一種運輸生產活動都存在著與其他社會經濟活動不同的風險,保障旅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也就成了旅客運輸承運人最大的義務。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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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前幾天,我打出租回家,下車後繞到後備箱取行李,不料在我關閉後備箱的過程中司機突然啟動,將我掛倒摔傷,現住院治療,計程車是否應該賠償呢?
答: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肖女士乘坐的計程車系出租公司所有,肖女士與計程車公司之間已形成旅客運輸合同關係。計程車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將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義務,肖女士在下車過程中受傷,計程車公司可以舉證證明損害後果系肖女士自身原因造成,駕駛員也可以及時報警查清事故原因。否則,計程車公司在履行旅客運輸合同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相關知識】
運輸行為的需求在於高速和安全,當代運輸雖然安全程度越來越高,但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的速度越來越高,在速度和安全之間,存在對立統一的關係。現代任何一種運輸生產活動都存在著與其他社會經濟活動不同的風險,保障旅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也就成了旅客運輸承運人最大的義務。所以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在旅客運輸活動中,實行無過錯責任制度,即承運人即使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客運合同中,承運人的義務是在約定或合理期間內將旅客安全的運到約定地點。承運人對旅客的人身安全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
承運人在運輸中應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死亡,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只有以下情況承運人才不承擔責任:
1、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2、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
同時,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旅客負有救助的義務,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法律在對旅客實行嚴格保護的同時,也應當充分保護承運人。合同法對承運人的保護就體現在免責規定上。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在兩種情況下,承運人可以免除責任:
1、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如旅客自己尋短見從火車上跳車自殺的,承運人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隻有旅客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承運人才可以免責。如果旅客對傷亡的造成只有一般過失,承運人仍應當負賠償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免責事由應當由承運人舉證。
2、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傷亡。如旅客在運輸途中突發重病而死亡的。
由於運輸方式的不同,風險的程度也不一樣,所以各專門法對旅客運輸中承運人的免責事由也不一樣。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特別法有不同的規定時,應當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免責事由只有旅客的健康原因,對於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在民用航空中,承運人仍應當承擔責任。各專門運輸法對承運人的賠償的數額基本上都作了限制性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旅客人身傷亡的,每名旅客的賠償不超過46666計算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6600計算單位。所以各專門法對賠償限額有特別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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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的侵權損害:
人身損害
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就醫治療支付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具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費、必要的營養費7項。
因傷致殘
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6項。
死亡
賠償義務人除應根據搶救治療情況支出的第1項所列費用外,還應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費用。
計算方法
在人身損害賠償費用的計算上,我國制定的總原則是:具體損失採取“差額賠償”,抽象損失採取“定型化賠償”。“具體損失”就是:受害人實際支出的費用或實際減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換價值計算的損失,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而“抽象損失”則是:因勞動能力喪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評價的未來收入損失。如:對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死亡補償費採取定型化賠償,設定固有的標準和期限。
此外,對賠償金的支付採取一次性賠償和定期賠償兩種形式。一般以一次性賠償為原則,定期賠償為補充。其中,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賠償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超過原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權利人仍沒好,其可以申請法院根據情況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