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需要用到技術偵查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採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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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偵查措施在《國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有規定,最新出臺的並將於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第八節對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適用範圍、程式與期限等做了明確的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實施主體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能夠行使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為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適用範圍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為以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批准程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物件。 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由此可見,技術偵查措施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式,但是具體如何適用,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作出詳細的解釋。 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對於複雜、疑難案件,可以根據案情需要並經過批准延長,但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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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程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物件。 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由此可見,技術偵查措施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式,但是具體如何適用,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作出詳細的解釋。 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對於複雜、疑難案件,可以根據案情需要並經過批准延長,但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祕密偵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也即祕密偵查。為了保障公共安全與人身安全,該條也對祕密偵查做了一定的限制,即,祕密偵查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證據效果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依照本節規定採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說明通過技術偵查措施所獲得的證據可以作為合法的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