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對舉證的要求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能夠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勞動爭議仲裁裡舉證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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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變更工作崗位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據。
當事人提供書面證據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證據影印件應當一次性完整提交,附目錄、編號,並裝訂成冊。
當事人應當在庭審調查活動結束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自當事人收到舉證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當事人提請證人出庭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的證人出庭申請書,是否出庭,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在舉證期限內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證據的,應在舉證期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的延期舉證申請,是否延期舉證,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當事人舉出的證據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又無法查證或者無須查證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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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過程
案件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8***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後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法庭調解
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製作仲裁調解書。
法庭裁決
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後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最終執行
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後生效。生效後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仲裁時效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該仲裁時效可中止、中斷;
3、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管轄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有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受案範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解決途徑
“一調一裁兩審”: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自08年5月1日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