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如何判決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聚眾鬥毆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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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的量刑標準: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眾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三***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條量刑,可行使六個月以內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四十一條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四***緩刑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兩個以上情形的。
聚眾鬥毆罪的四要件
1、主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
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2、主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
3、客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4、客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
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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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的認定界限
***一***、聚眾鬥毆罪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群眾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眾鬥毆罪與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眾鬥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三***、聚眾鬥毆罪與 故意殺人罪 、 故意傷害罪 的界限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