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票據權利行使需要注意什麼

  你知道票據權利嗎?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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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數額填寫有錯誤 票據權利被泡湯

  某一家貿易公司,在交易過程中,收了一張支票,去銀行承兌,可卻被銀行退票了。沒辦法,公司拿著支票來法院起訴,要求實現票據追索權,獲得支票金額。

  法院經過審理,卻判決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原來公司持有的支票上數額填寫有錯誤,十五萬二千三百元錯寫成了十五萬二三百元。

  收支票時沒有認真看,後來到銀行才發現數字寫錯了,可是當時給支票的客戶已經找不到了。雖然填寫有錯誤,但明眼人都能看出來支票數額是多少,因此,到法院訴訟,應該沒有問題。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其實,公司持有這樣一張支票,要求行使票據權利,是無法得到支援的,因為這根本就不是一張有效的票據。

  法官說,票據權利人要實現票據權利,首先要持有有效的票據。只有票據有效,才談得上行使權利。而相關法律對票據的有效性是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的,以支票為例,支票上諸如付款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等都是屬於必須記載且不得出現錯誤塗改的事項。一旦這些事項記載有誤,這張支票就喪失了效力,即使持有,也不能實現票據權利。公司持有的票據支票金額書寫出現錯誤,根本就不是一張有效票據,因此也就無法享受票據權利,得不到支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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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權利的基本內容

  票據是依法發行的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的一種有價證劵。包括:本票、匯票和支票。

  票據權利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一、票據權利的特徵

  1、票據權利是一種金錢債權

  2、票據權利與票據密不可分。票據權利以票據為載體,票據以票據權利為內涵,票據權利因票據的製成而產生,因票據的毀滅而消失

  3、票據具有雙重性:承兌或付款提示權和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內容

  1、承兌或付款提示權

  2、給付受領權

  3、追索權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有關規定,行為人合法取得票據,依法取得票據權利,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對價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這是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這裡所指的“相對應的代價”就是指相當或相等的代價。如:出票人簽發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匯票。收款人提供5萬元的商品,該商品即是相對應的代價。該等對價是否相當或相等,一般以票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或達成的協議為準。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不符合雙方認可的對價,不僅構成民法中的違約責任,而且在票據法中也被認為是無對價,只有在事後追認同意的,才構成對價。

  票據的取得是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的,根據票據法的一般原理,只要票據取得人取得票據沒有惡意,即不存在欺詐、偷盜、脅迫等,那麼他自然享有票據權利,但該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所謂“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這就是說,凡是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於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有瑕疵而受影響或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影響或喪失。

  ***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

  這是一種例外的情況。由於法律允許一些無償法律行為存在,故也承認一方當事人給付他方當事人某種利益時,他方當事人只接受該種利益而無須支付任何報酬。所以《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這一規定一方面強調了在法律認可的無償關係情況下,可以取得票據並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另一方面又對無償取得票據者的票據權利作了相應的限制,這一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由此取得的票據權利範圍不得超過其前手的權利範圍;二是如果前手的權利有瑕疵,票據取得人取得的權利亦受此影響。

  ***3***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前述有關部分對欺詐、偷盜、脅迫和惡意取得票據的情形已作過說明,這裡不再贅述。該等行為取得的票據,即使票據的要式齊全、票據的背書連續,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由此而觸犯其他法律、法規的,還要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票據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民法理論上的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園疏忽或過於自信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他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連人們一般應當注意並能夠注意的要求都未達到.以致造成某種損害後果。此處的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是指票據受讓人雖不是明知,但如果憑一般業務交往和日常生活之基本經驗和習慣稍加註意就可知道票據轉讓人轉讓的票據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在此情況下,票據取得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但是,應該注意的是,如果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有效票據,是否享有票據權利,《票據法》沒有規定。如果持票人因重大過失而沒有注意到票據轉讓人對票據沒有處分權,儘管該票據是有效票據,亦應視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