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仲裁裁決的注意事項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
1.仲裁裁決適用強制執行
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仲裁法解釋》第29條、《民事訴訟法》第201條
2.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第258條
3.不得請求不予執行的情形
***1***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或者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仲裁法解釋》第28條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仲裁法解釋》第26條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5.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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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根據我國參加的《紐約公約》的規定,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再其他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種類
1. 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 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 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
4. 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上訪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