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承諾的法律效力和定義是什麼

  在合同法中,承諾的定義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並且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合同法中承諾的法律效力和定義的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法中承諾的法律效力

  ***一***確定承諾生效的標準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承諾的效果在於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諾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故判斷承諾生效的時間具有重要意義。承諾生效時間以到達要約人時確定。

  所謂到達,指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支配的範圍內,如要約人的信箱、營業場所等。至於要約人是否實際閱讀和了解承諾通知則不影響承諾的效力。承諾通知一旦到達於要約人,合同即宣告成立。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則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行為作出,則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行為,即可使承諾生效。

  ***二***承諾遲延和承諾撤回

  1、承諾遲延

  承諾遲延也稱承諾遲到,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

  承諾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約規定的,如果要約中未規定承諾時間,則受要約人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該承諾不產生效力。根據《合同法》第28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這就是說,對於遲到的承諾,要約人可承認其有效,但要約人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不願承認其為承諾,則該遲到的承諾為新要約,要約人將處於承諾人的地位。

  2、承諾撤回

  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

  根據《合同法》第27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到達要約人,合同已經成立,則受要約人不能再撤回承諾。

  任何有效的承諾須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 要約人作出。 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 要約人作出。被 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並對此作出同意的 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被 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其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 要約在其存續期間內才有效力,一旦受約人承諾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諾必須在此期間內作出。如果 要約未規定存續期間,在對話人之間,承諾應立即作出;在非對話人之間,承諾應在合理的期間作出***《 合同法》第23條***。凡在 要約的存續期間屆滿後承諾的,是遲到的承諾,不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 合同法》第28條***。但是,受約人在 要約的存續期間內作出承諾,依通常情形在相當期間內可到達要約人,但因電報故障、信函誤投等傳達故障致使承諾遲到的,為特殊的遲到。在這種特殊遲到的情況下,承諾人原可期待合同因適時承諾而成立,依誠實信用原則, 要約人應有通知義務,即及時地向承諾人發出承諾遲到的通知。怠於為此通知的,承諾視為未遲到,合同因而成立***《 合同法》第29條***。該承諾遲到的時間,屬於一種事實通知,以 要約人將遲到的事實通知承諾人即足夠,並且依傳送而生效力,不到達的風險由承諾人負擔。如甲向乙 要約,乙的承諾發生特殊的遲到。甲不依法向乙為此承諾遲到的通知,合同成立;甲向乙傳送承諾遲到的通知,但因傳達故障乙並未收到,合同不成立。所謂及時發出,指依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在情事所允許的範圍內,不遲延而為傳送。在承諾使用快遞的傳達工具時,承諾遲到的通知原則上亦須使用相當地正確方法。承諾遲到的通知義務,不是法律上真正的義務,而是非真正義務,違反它不產生損害賠償責任。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合同法》第26條第1款***。這裡所說的行為,通常是指履行行為,如預付價款、裝運貨物或者在工地上開工等。

  ***3***承諾必須與 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 接受 要約的所有條件。據此,凡是第三者對 要約人所作的“承諾”;凡是超過規定時間的承諾,***有的也叫“遲到的承諾”***;凡是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 反要約,必須經原要約人承諾後才能成立合同,關於承諾有效要件, 大陸法系各國要求較嚴,非具備以上三要件者則不能有效。而英 美國的法律對此採取了比較靈活的態度。例如, 美國《 統一商法典》規定,商人之間的 要約,除要約中已明確規定承諾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所附加的條款對要約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約人在承諾中附加某些條款,承諾仍可有效。

  承諾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也可以口頭方式進行。通常,它須與 要約方式相應,即要約以什麼方式進行,其承諾也應以什麼方式進行。對於口頭 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為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效力表現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為成立。口頭承諾, 要約人瞭解時即發生效力。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通知到達 要約人時為準。一般認為,承諾和 要約一樣准許在送到對方之前或同時撤回。但遲到的撤回承諾的通知,不發生撤回承諾的效力。合同法承諾的定義

  依據《 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承諾是 受要約人同意 要約的 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同意 接受 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 要約人成立合同。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 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 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 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承諾在 國際貿易中,也稱“ 接受”或“ 收盤”。

  合同法承諾的生效

  《 合同法》規定,承諾應當在 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 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資料電文形勢訂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知道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沒有確定 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 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 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