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擔保的法律效力認定是怎樣的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但是通過彩禮為婚約進行擔保這樣的行為受法律認可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婚約擔保的相關法律知識。

  婚約擔保的法律效力認定

  【案情】

  2012年6月,王某將廣西省甲村的李某***女***介紹給江西省乙村的張某***男***認識,並約定李某嫁給張某,由張某支付給李某家人彩禮10萬元。由於李某還未到結婚年齡,就由李某先與張某同居生活,待李某到婚齡後,雙方再去辦理結婚證。為保證李某將來會與張某結婚,介紹人王某***系張某同村村民***向張某出具保證書,保證李某將來會與張某結婚,如果李某不與張某結婚,王某願意向張某代為償還張某向李某家人支付的10萬元彩禮,王某為此向張某家收取了介紹費8000元。2012年7月,張某向李某家人支付了10萬元彩禮,李某也到張某家與張某同居生活。2012年10月,李某單獨去鄉鎮集市玩,從此了無音訊,再未回過張某家。為此張某要求王某賠償10萬元彩禮錢,王某拒不支付。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某的保證行為是否有效,為此,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保證行為有效,王某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張某向李某家人支付10萬元彩禮錢,是基於對王某的信任,王某向張某出具保證書也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該保證行為應當有效。如果認為該保證無效,對張某來說很不公平,張某也將難以追回所支付的10萬元彩禮。所以,王某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不需承擔保證責任。因為該保證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行為,所以,王某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管析】

  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從李某及其家人對張某的承諾看。李某家人向張某索要10萬元彩禮,既不會將這10萬元彩禮用於擺結婚宴席,也不會將這10萬元錢為李某置辦任何嫁妝,而是將這10萬元錢全部佔為己有,這種行為其名義上是收取彩禮,實際上是一種買賣婚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約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張某與李某及其家人的這種由張某向李某家人支付10萬元彩禮,李某承諾與張某結婚的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該協議應當無效。

  二、從保證人王某的行為看。王某與張某是同村村民,併為張某介紹外省的李某,如果不是基於王某的保證,張某絕不會輕易將10萬元交於李某的家人。從表面上看,王某如果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似乎顯失公平。但從現有法律規定及法律精神來看,王某的保證行為應當無效。

  首先,新中國成立以來,為革除買賣婚姻的弊端,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買賣婚姻也不符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則;其次,根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則,張某與李某家人的買賣婚姻無效,王某的擔保行為當然也無效;再次,王某的擔保行為本身就違反了婚姻自由及禁止買賣婚姻等規定,該擔保行為應當無效。因此,王某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三、從本案實際情況看。王某雖無需承擔保證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張某支付的10萬元彩禮就無處可追。張某可以要求李某及其家人返還已支付的10萬元彩禮,也可以要求王某返還已支付的8000元介紹費。此外,本案中的王某、李某及李某的家人如果涉嫌犯罪,張某還可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目前,我國法律雖然並不提倡結婚給付彩禮,但男方向女方給付彩禮的現象仍然非常普遍,且彩禮金額較高,這給一些以結婚為名,實為騙取錢財的人有了可趁之機,因此,在支付大筆的彩禮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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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訂擔保合同注意事項

  1、不要人情擔保。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於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

  2、不要行政命令擔保***或稱領導干預擔保***。這種擔保違背自願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採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範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幹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糾紛。

  3、不要賄賂擔保。這種擔保往往通過賄賂錢財或禮物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辦了一個建材廠,急需流動資金。李某找到某局領導:“我們廠急需10萬元資金,貸款機構方面的工作我已經做好了,就缺擔保人,事成後再給你1萬元。”該領導便以該局名義予以擔保,後李某的建材廠因產品質量問題關門停產,李某逃之夭夭,該局因此遭受損失,該領導也受到查處。

  4、不要無知擔保。有些人對被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不做審查,對擔保範圍、責任期限、責任方式也沒明確約定,便盲目在擔保合同上蓋章,還說什麼“反正自己貸款自己還,我只不過蓋個章辦個手續而已”,等到出了問題,才如夢方醒。

  5、不要無效擔保。中國《擔保法》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才有資格做擔保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不能作為擔保人。如果由這些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作擔保,會因不合主體資格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點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應多加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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