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不保護婚姻第三者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捆綁、毆打、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精神、身體、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反家暴法的相關法律知識。
沒有法定婚姻關係的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反家暴法第37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裡的家庭成員之外共同生活的人指的是誰?是否包括沒有婚姻關係的人,比如說“小三”?
闞珂表示,“小三”的人身權利也要保護,但是不保護這種關係。
立法原意指的是,雖不是家庭成員,但具有監護、撫養、寄養和同居關係的人。
這裡要特別說明的是,這裡所講的“同居關係”是指,在一些較偏遠的農村形成的習慣,結婚只辦了婚禮,雙方的家庭認可、村裡也認同,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當事人。
對反家庭暴力法這一規定應明確的是,沒有法定婚姻關係的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同居雙方都有人身不受侵害的權利,即保護權利不保護關係。
在審議法律草案過程中,有人提出對“小三”怎麼辦?討論認為,“小三”的人身權利也要保護,但是不保護這種關係。
冷暴力未納入反家暴法 如何認定還需進一步研究
與輿論之前的預期不同的是,冷暴力等情形並未納入到反家庭暴力法中,這又是如何考慮的?
闞珂稱,需要進一步研究,待條件成熟時再作出規定。
社會上一般認為,家暴分四種類型:身體的、精神的、性暴力和經濟控制。這部法律明確的是前兩種。
對後兩種有不同意見,其中有意見認為性暴力說不清楚,也很難界定,公權力怎麼介入,取證非常困難。經濟控制也有很複雜的因素。還有冷暴力,比如有的提出多長時間不說話、不交流就是冷暴力。
考慮到家庭關係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的複雜性和當前社會的認識程度,對這些問題法律沒有規定。對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待條件成熟時再作出規定。家庭的事情和其他的事情不一樣,有特殊性、隱蔽性,家庭成員間有著緊密的聯絡。
現在法律規定到這種程度,已經相當不容易,在草案一審稿的基礎上又往前走了幾大步。在當前情況下,具備條件的,能夠認識清楚的,能夠作出規定的,都寫到法律條文當中了。
闞珂表示,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個月來,社會反響是好的。北京在法律實施第一天,就發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在立法過程中我們的調研,也瞭解到在出現家庭暴力之初及時干預,是比較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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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主要危害
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禁止家庭暴力,以納入法制軌道。但家庭暴力並沒有隨之而消除,卻仍然存在。它後果嚴重,危害性極大。歸納如下:
1、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脅生命。在我們調查中,多數受害者都是在被施暴時慘遭殘害。暴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
2、家庭暴力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不及時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護自己,在忍氣吞聲、長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態下,採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殺人,釀成惡性事件。給社會帶來惡劣的後果,極大的危害了社會安定的局面。
3、嚴重影響、破壞了社會組成細胞——家庭。
在一個家庭中,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響夫妻感情。當妻子無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時,以選擇離婚、離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徑擺脫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毀滅。
4、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長。
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著嚴重的影響。特別是直接對孩子施暴時,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緒產生恐懼、焦慮、厭世的心理,輕者影響孩子的情緒,他們自卑、孤獨,影響學習和生活;嚴重者時,孩子們會離家出走、荒廢學業,甚至還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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