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是委託還是信託

  委託,意思是把事情託付給別人或別的機構辦理;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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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概念上看,委託與信託有許多共同點,即都是基於彼此的信任而產生,都是一方受託為他方辦理事務,由他方承擔委託事務法律後果的行為。但信託和委託是有區別的,可以說信託是一種特殊的委託,歸納起來兩者區別有以下幾方面:

  1.法律對合同主體及主體資格的要求不同。委託合同的當事人是委託人和受託人,委託合同的主體十分廣泛,法律對受託人沒有特別要求;信託合同的當事人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營業信託的受託人在法律上要求較為嚴格,是經有關部門批准專門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2.委託事務的性質和範圍不同。委託是一般合同關係,其所涉及的事務沒有特別限定,除了財產委託事務之外,還可以委託代理其他事務;而信託的實質是財產管理關係,信託事務僅限於與財產管理有關的特定事務。

  3.合同是否有償不同。信託合同是有償的、從事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而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辦理受託事務的名義不同。委託既可以受託人的名義,又可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受託事務,在後一種情況下,委託人直接與第三人產生權利義務關係***即民法上的代理***;而信託是以受託人的名義辦理信託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5.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委託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即自雙方當事人就委託事宜達成一致意思表示時成立並生效;而信託合同為實踐合同、要式合同,即須採用書面檔案形式,以財產實際交付給受託人為成立要件。

  6.合同解除的規定不同。就委託而言,我國《合同法》規定委託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有任意解除權,可隨時提出解除合同;而《信託法》對信託合同的解除是有限制的,首先受託人不得隨意解除信託。信託是自益權時,委託人中途可撤銷信託,但為他益權時,委託人不能隨時撤銷,不能違反信託目的。而且信託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解散、破產而終止***委託人是惟一受益人的除外***,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

  信託具備了財產獨立化、受託機構組織化、信託受益權的證券化等法律特色。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和超越性,使得委託人或受益人在有限度的風險內享受信託財產利益,並且免於受益人之債權人的追索,建立了有效的破產隔離機制。這是信託與其他機構在資產管理市場上進行競爭的重要制度優勢,也是信託的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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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的職能

  1.信託的基本職能:是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 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託合同規定,受託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託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託人有賠償責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只能按信託目的來進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隨意利用信託財產。

  2.信託的派生職能:

  ① 金融職能即融通資金。信託財產多數表現為貨幣形態。同時為使信託財產保值增值,信託投資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 溝通和協調經濟關係職能。即代理和諮詢。信託業務具有多邊經濟關係,受託人作為委託人與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橫向經濟 聯絡的橋樑和紐帶。可與經營各方建立互動關係,提供可靠的經濟資訊,為委託人的財產尋找投資場所,從而加強經濟聯絡與溝通。包括:見證、擔保、代理、諮詢、監督職能。

  ③ 社會投資職能。指受託人運用信託業務手段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職能,它通過信託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得到體現。

  ④ 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指信託業可以為捐助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託人服務,以實現其特定目的功能。

  3.信託的作用:信託的作用是信託職能發揮的結果,包括:

  ① 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一是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彙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二是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② 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援了經濟的。

  ③ 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④ 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我國金融市場一直以銀行信用為主,這種狀況存在著制度性、結構性缺陷,無法滿足社會對財產管理和靈活多樣的金融服務的需要,而信託制度以獨特的優勢可最大限度滿足這些需求。

  ⑤ 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援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⑥ 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託的基石,信託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沒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託,而信託制度的迴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