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將如何判定
離婚在現代社會已成常態,但離婚的後續問題依舊讓很多人頭疼不已。尤其是離婚雙方在育有子女的情況下,法院將如何判決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撫養權是如何判定的?每個家庭的情況不同,導致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確定也是不一樣的,那麼到底是怎麼判定的呢? 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一、離婚撫養權判定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二、哺乳期內子女撫養權判定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這是因為用母乳哺養,對嬰兒的生長髮育最為有利。從嬰兒的生長髮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後,凡是正處於用母乳餵養的子女,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但現實生活中,也有許多孩子出生後,是不用母乳餵養的。對於這樣的情況,當夫妻離婚時,如何判定孩子的撫養歸屬?司法解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三、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判定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夫妻離婚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儘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准許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但應注意以下問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