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聚眾鬥毆會否負刑事責任
聚眾鬥毆,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那麼未成年人聚眾鬥毆適用的是哪部法律?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關於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相關法律知識。
2014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黃某某***15歲***因同班同學林某某與受害人樑某某發生爭執,即陪同林某華到教室找樑某某理論,並約定時間地點打架鬥毆。
12月5日16時許,被告人黃某某糾集被告人肖某某***15歲***、鍾某某***17歲***和溫某某騎摩托車依約至長汀五中校門口,欲幫林某某與樑某某打架,因林某某已由其姐姐接回,且正值學校放學之時,雙方沒有打架,隨後由被告人黃某某又與被害人樑某某約好第二天下午二點到長汀三中後操場打架,雙方為了打架還互留了QQ號。
12月6日14時許,被害人樑某某依約一人揹著內裝雙截棍的書包前往長汀三中後操場應架,被告人黃某某得知被害人樑某某已經帶人到了長汀三中後操場,即糾集被告人肖某某、鍾某某及溫某某、劉某某、戴某某一起分乘二部助力車趕至長汀三中後操場,並在現場碰到聞訊趕來的鄭某、雷某某***均另案處理***。被告人黃某某在現場其他人員的慫恿下率先衝上前用拳頭毆打被害人樑某某的頭部,隨後,被告人肖某某、鍾某某及戴某某、鄭某、雷某某也上前圍毆被害人樑某某致其受傷倒地。其中:被告人肖某某持摩托車大鎖擊打被害人的頭、頸部,被告人鍾某某也持摩托車大鎖上前,並用腳踢了被害人腿部;其他人用腳踢了被害人的屁股及腿部。打得差不多之後,三被告人一起逃離現場。被害人樑某某被毆打致傷倒在地上,由他人報120救護電話,並經醫生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死亡的訊息後逃至龍巖,後由長汀縣公安局民警在龍巖*網咖將被告人肖某某抓獲,並在龍巖*賓館抓獲了被告人黃某某、鍾某某和戴某某。
長汀縣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後認為各被告人到案後基本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良好,並委託家屬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基於對未成年犯應以教育、感化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7月21日,長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召集人”黃某某與直接致人死亡的肖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五年二個月,被告人鍾某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
校園聚眾鬥毆是群體性違法犯罪,危害大,涉及面廣。長汀法院少年審判庭受理此案後先對被告人進行調查,發現各被告人家長均為文化程度較低的農民或務工人員,平常對子女均疏於教育,導致被告人遵紀守法意識不強,並且被告人黃某某已經被學校勸退。因此,社會各界應對學生的教育、關愛,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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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