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未成年人年齡認定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論文摘要 本文分析了當前刑事司法中在認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齡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並就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提出了對策和建議。

  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人 年齡認定 刑事司法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任何事實的認定都是通過證據進行的。年齡的認定當然也不例外,而年齡證據的採信直接決定著年齡的認定,因此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當前未成年人年齡認定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陽曆與陰曆混淆記載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法律文書都是以陽曆紀年的。但由於我國曆史悠久、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民族多樣,在許多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往往更偏向於陰曆紀年,而不採用陽曆紀年。例如,在公安機關進行戶籍登記的時候,很多農村家庭仍然習慣於按照陰曆的出生日期為新生兒申報戶口,該日期往往被司法機關預設為陽曆出生日期,從而造成戶籍證明和身份證中的出生日期比實際日期早一、兩個月的情況。這就容易給司法活動中帶來混亂,特別是對於年齡涉及犯罪臨界點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監護人、辯護人在辯護的時候往往會在年齡方面做文章,以期獲得從輕、減輕處罰的機會。
  (二)戶籍登記資訊不真實
  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登記資訊是確定其年齡的重要依據。一般來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登記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實出生日期,但由於我國人口眾多、戶籍登記與管理制度還不夠完善等原因,戶籍登記資訊有時並不真實,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實的出生日期。這種現象主要發生在農村和外地戶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齡認定上,常見情況有:(1)戶籍登記資訊本身有誤。(2)不給超生的居民上戶口。(3)戶籍資訊被更改或篡改。實踐中,有些家庭為了躲避計劃生育,或者使孩子能夠及早入學、當兵、外出務工等,往往會通過各種渠道對未成年人的戶籍資訊進行更改(其中又以報大居多)。應該說原始戶籍登記資訊最為真實,是證明居民年齡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應對原始資訊進行更改,但由於我國各省市、地區差異明顯,個別戶籍管理民警紀律性不強,對戶籍登記資訊的嚴肅性認識不足,經他人請求或者幫助他人更改了戶籍資訊。這種行為雖然危害性不大、性質尚不嚴重,但給司法辦案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降低了司法效率,增加了司法成本。
  (三)戶籍證明與言詞證據不一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虛假供述
  為了減輕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會自報未到達刑事責任年齡,同時有意隱瞞自己的真實姓名、家庭住址、年齡等身份情況,致使公安機關無法取得其戶籍證明,也無法與其家屬聯絡進而其真實身份及年齡。有時戶籍登記資訊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會尋找各種理由,例如謊稱在戶口登記時由於某種原因而報大了歲數,故意作虛假供述,企圖逃避法律的制裁。
  2.證人出具虛假證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以證人身份作證時,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能夠從輕、減輕處罰,往往會向司法機關作虛假陳述,報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齡。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朋友、鄰居等知情人,有的出於哥們義氣、有的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屬的威脅或利誘,故意隱瞞實情,不如實提供證言,在有些情況下甚至作偽證,從而影響了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真實年齡的審查判斷。
  (四)骨齡鑑定並非完全準確
  毫無疑問,骨齡鑑定在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齡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骨齡鑑定也有其自身的弱點:由於受到送驗材料、裝置條件、技術能力、業務水平等客觀和主觀多方面的限制,骨齡鑑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也有所不同。因此,骨齡鑑定的證明力也存在一定缺陷,甚至有一定的虛假性。故在刑事訴訟中,骨齡鑑定意見只能作為參考性的證據,而不能作為唯一的定案依據,只有對骨齡鑑定進意見行補強後才能被法庭所採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