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八類工程糾紛

  我們經常會看到關於工程欠款的催款行動,拉橫幅、登上電視民生節目呼籲社會關注等,那麼工程糾紛有哪些常見的種類?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1、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

  這種違約糾紛的特點是,工程款是可以確定的,故這種糾紛法律比較簡單。這類糾紛形成的主要原因發包方沒有任何正當理由違約拖欠,主要表現為的發包方無力支付工程款;發包方有支付能力無故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以充分利用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以及財產保全的方式提起訴訟依法維權。

  2、關於違法分包問題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這種糾紛法律關係較為複雜。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分包在程式上存在違法性或者名為分包實為轉包,發包方事後不予承認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從而引起的糾紛。對於這類糾紛可以利用實際施工人的訴權進行解決或者根據發包方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或者已經投入使用的實際情況要求支付工程款。

  3、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拖欠工程款糾紛

  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製作結算檔案遞交發包方,未取得遞交結算檔案的證據,發包方不予答覆且事後不承認收到;承包方製作結算檔案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答覆;承包方製作結算檔案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認可而引發的工程款結算糾紛。

  對於這類糾紛,承包方可以將結算檔案用特快專遞方式向發包方郵寄竣工結算報告,如果有公正部門對該郵寄行為予以公證則更為妥當。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應依法支付工程款。

  4、建築材料品質之爭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糾紛

  這種表現糾紛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對工程主要建築材料品質有所要求或承諾,但由於建築材料市場供求關係的影響,有時使得承包方轉而採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結算糾紛。對於這類糾紛,只要發包方已經對工程進行了驗收併合格或者已經對工程投入使用,則承包方可依法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款。

  5、拖欠質保金糾紛

  建築工程合同律師:該類糾紛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竣工後出現維修事項,承包人在保修期內履行了維修義務但無法直接取得證據,發包方事後不予承認維修事實以承包方未盡保修義務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發了糾紛。建設工程竣工移交後,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應在一年內進行保修。為了保證承包方履行保修義務,發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約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後,餘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滿後再行支付。實踐中,發包人常以工程質量問題扣押最後5%尾款而承包人則無可奈何。對此,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應當就有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暫緩辦理,雙方可就有爭議的工程委託有資質的檢測鑑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其餘部分的竣工結算依照約定辦理。只要承包人切實履行了維修義務並做好證據保全工作,完全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爭取權益。

  6、合同無效引發的拖欠工程款糾紛

  合同瑕疵引發的工程款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引發合同無效糾紛。如果發包方已經進行了竣工驗收併合格,或者雖未竣工驗收但發包方已經實際使用了建設工程,則承包方可以依法要求支付工程款。

  7、因延誤工期發生的工程款拖欠糾紛

  這類糾紛較為複雜。糾紛主要表現為發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進場條件、中途擅改設計、未按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建設工程材料不能及時供應從而造成停工、窩工、惡劣天氣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順延工期未經有效確認,工程竣工後在結算方面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延誤責任,往往使案件變得較為複雜。對於這類糾紛,作為施工方要儘量完善施工手續。比如,工程圖紙設計的更改、選材的變更、施工專案的增加等變簽單一定要有對方代表、監理的簽字。

  8、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發生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這類糾紛是由於存在發包方壓低承包價格、承包方偷工減料謀取暴利、建材市場價格飆升、監理方與承包方惡意串通、承包方資質不合格等等諸多原因發生的,常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由此發生工程款不能支付、工程無法維修加固等僵持狀態。作為建設單位的發包方可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以及建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承包方承擔工程加固維修等義務,或者在經依法催告承包方承擔維修義務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另請其他施工單位進行加固維修並要求減少施工方的工程款。如果工程已經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後,在支付工程款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有嚴重問題,可以通過司法鑑定的方式確定工程存在的問題並依法維權;在施工方提起工程款支付訴訟過程中,發包方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承包方承擔工程質量不合格而減少工程款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