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房產交易糾紛案例
房產交易,也叫房地產交易。房地產交易是房地產交易主體之間以房地產這種特殊商品作為交易物件所從事的市場交易活動。下面由小編為你就案例詳細介紹房產交易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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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王權購買了新疆某房產公司開發的農貿市場40年攤位使用權,但此後始終未予交付。王權於2015年7月訴至法院。經查,該攤位所在的樓宇尚未完成工程竣工驗收,亦未通過消防驗收。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權與開發商的合同存多處違法交易行為,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由房產公司退還王權買斷款並賠償其差旅費損失。
以案釋法:出租未驗收房屋合同無效
“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劉文欣告訴記者,因攤位所涉農貿市場所在的商住樓未完成工程竣工驗收,亦未通過消防驗收,所以雙方簽訂的租賃性質的攤位“買斷”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
劉文欣表示,消費者應對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區分。房產類別的使用權“買斷”應定性為房屋租賃合同,而法律明文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否則超過部分無效,也就是說約定出賣攤位40年使用權的合同本身便存在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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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來商鋪卻遲遲等不到產權證
2009年,郝悅與新疆某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一套商鋪,合同約定交房後一年內辦理產權證。但房產公司交房後,一直未能為郝悅辦理商鋪產權證。
法院審理後,判決解除郝悅與房產公司的商品房預售合同,退還郝悅購房款,並賠償相應損失,同時解除郝悅與銀行簽訂的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由房產公司歸還剩餘貸款本金及利息。
以案釋法:未按合同期限辦證可解約
劉文欣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此外,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導致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援。為了減少不必要的訴累,法院將商品房預售合同和按揭抵押貸款合同糾紛合併審理,判令由房產公司直接向銀行返還剩餘貸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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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購房也難防一房兩賣
2000年12月10日,烏魯木齊市民楊先生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房產。合同簽訂後,楊先生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然而,當銀行提供借款後,房產公司卻遲遲不向楊先生交房,更令他感到意外的是,他按揭的房子里居然已經住人,原來,房產公司將房子同時賣給兩個人。2001年6月,楊先生與房產公司協商解除合同,並辦理了相關手續。
本以為買房***到此結束。然而,今年楊先生打算按揭買房,卻被銀行退貸,理由是,他有“未按期向銀行還貸”的不良信用記錄。楊先生這才想起十多年前的購房***。在多方查證後,楊先生得知,房產公司違反與他的約定,一直未向銀行償還貸款。最終,銀行撤銷了相關的不良記錄。
以案釋法:合同應註明產權瑕疵違約責任
針對此案,劉文欣表示,在購房過程中,由於資訊不對稱、缺乏對房產全部資訊的瞭解,很少有人會想到房子還有被查封、一房二賣的可能。在購買房屋前,購房者應儘可能瞭解被賣房屋的產權情況;其次,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必須與賣房者約定,所買房屋無任何其他權利上的瑕疵,同時簽訂相關的保證條款和違約條款。條件允許的話,還可要求中介以第三方加入合同中,約定如果出現產權瑕疵或其他導致產權無法過戶的情況,中介應承擔連帶責任等類似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