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戶籍制度是什麼樣的

  中國古代歷代政府用以稽查戶口、徵收賦稅、調派徭役、維護統治秩序的制度。戶籍是登記、管理人戶的冊籍,亦稱籍帳。所以我們現在可以來了解一些古代戶籍制度,那麼開始吧。

  

  戶籍起源很早。春秋時發展為書社制度,25家為社,“社之戶口書於版圖”,版即戶籍。戰國時,強國“少料其民”,並實行上計制度,地方長官每年要將境內戶口登記狀況和賦稅收入預算呈報國君。秦國商鞅變法後,嚴格戶籍管理,又將之與軍事編組相結合,五家為保,十家為連,行“什伍連坐法”。

  秦統一後,使黔首自實田,遂系田畝於戶籍。漢代定戶律,各地八月“案戶比民”,將各戶佔有的土地及其他財產記入戶口登記冊內,作為徵收人口稅和分派兵役、力役的依據。戶籍這時是人口、土地、賦役三種冊籍的合一。漢戶籍三年一造,謂之“大比”,並三年上計一次;每年徵賦前的校核謂之“小案比”,屬經常性登記統計。

  唐代也是三年一造戶籍。由民戶自己申報戶口、田地,記入“手實”;里正據手實造籍。官員按各戶資產多寡、丁口強弱量定戶等***戶分九等***,據以徵收戶稅。上計已改為一年一次,兩次造籍中間年份按各年呈報的手實注於籍冊,相當於異動登記。又為防止低報丁齡、偽報病老等,由官員檢閱人丁形貌,稱“團貌”***三百家為一團***。戶籍制度趨於完備。

  宋代,土地私有制進一步發展,徵收賦稅漸以田畝為主,戶籍遂按有無土地分為主戶、客戶,並按土地多少分別戶等***農村分五等***。同時,設定各種單行的田畝帳冊圖簿,地籍逐漸從戶籍中分離出去。宋取消人口稅,仍徵丁口之賦,差役也按丁抽派,因又有丁帳、丁口簿、五等丁產簿等單行戶籍,均只計男口。王安石主政時行保甲、完稅諸法,許多地方又取消丁帳等,改設甲冊,並作抽練兵勇之用,亦常作為催科、徵賦之據,但亦限於男口。

  宋以後,金的戶籍登記包括男女老少,較宋為全面。元代則戶類、戶等複雜,戶籍制度頗亂。

  明初整理戶籍,進行人口普查,頒發戶帖,登記戶種***民戶、匠戶等***、原籍貫、現籍貫、居住地、各口姓名、性別、年齡、與戶主關係等,相當完備。又在戶帖的基礎上建立黃冊,除記錄戶帖專案外,並列徭役稅糧科則。黃冊十年編造一次,十年內的變動也登入,藉以調整賦役。地籍則另有魚鱗冊,與黃冊並行。明中葉實行一條鞭法後,大部分賦稅都按田畝徵課,魚鱗冊更為重要,黃冊改以戶籍為主,但這時仍有部分稅銀按人丁徵收。

  清初,戶籍散失。順治初,為徵收丁銀,行戶籍人丁編審制度:將戶籍分為軍、民、灶、匠四類,以戶為單位核登丁口,三年***後改五年***一造丁冊,其他人口不備載。康熙五十一年***1712***規定以後滋生人丁不再加徵丁銀,其後逐步實行攤丁入地,丁銀全部併入田賦,人丁編審作用消失。乾隆五年***1750***首令歲奏民數,次年規定通過保甲系統統計男女老少全部人口,保甲成為戶籍管理的基礎,一直沿用下來。這時,戶籍已與賦役無關了。

  國家直接控制的“編戶”是維護政權統治和徵課賦役的基礎,故歷代都十分注意戶籍。中國的戶籍歷史甚久,記錄豐富,制度日趨完備。但是,在封建社會前期,依附農制盛行,世族、豪強與國家爭奪農民,蔭庇丁口,戶籍制度並未能順利執行。而役重於賦,以及課人口稅,亦造成人民流亡,使戶籍失實。後期,賦役徵課漸從以人丁為主轉為以田畝為主,分租制下的佃戶減免直接負擔,客戶入籍為戶籍制度注入了新的內容。但地方官為了保留地方財力和層層貪汙自肥,也多方隱瞞戶口,假報名姓。如明代上報戶籍用黃冊,許多州縣徵收稅糧則用白冊***亦稱實徵冊***,兩不相符;一些胥吏手中又自有私冊,乃至州縣長官亦不能過問。清初之丁冊,只是當差人數,實際丁口數並不只此。攤丁入地以後,戶籍與賦役完全脫鉤,登記的戶口才比較接近實際。但又因保甲制度本身流弊,以及失去徵課作用後官吏更自因循,仍難精確。

  古代婚姻制度是什麼樣的

  中國古代婚姻的標準是“門當戶對”。西周時禁止貴族跟平民通婚,到了兩晉南北朝時期,推行“九品中正制度”,門第等級森嚴,士族與庶族之間禁止通婚,南朝士族王源嫁女庶族富陽滿氏,被彈劾為“惟利是求”,並擬“禁錮終身”。

  士族制度在隋唐時逐漸消失,“門當戶對”逐漸成為古代婚姻的重要習俗。從早期的“門當戶對”制度演變而來了“良賤不婚”。“良賤不婚”是指在等級制度下,某類人的身份或是職業會受到歧視,戶籍上被編為“賤籍”,比如娼女、奴婢等,身家清白的良人是不能與“賤籍”人通婚的,否則會受到刑事處罰。古代婚姻制度中的“門當戶對”、“良賤不婚”都是指“娶妻”,而非指“納妾”。縱然是“秦淮八豔”的董小宛貌美如仙,也只能做妾。

  古代婚姻制度承認妻的地位,必須經過“六禮”的程式娶進門的才為妻,所以叫做“娶妻”。納妾的形式等同於買賣交易。在家庭中,只有妻子與丈夫有相對平等的權利。如丈夫先亡,妻子便要守節。妻子早亡,丈夫在精神上守節。喪妻之後,男子再娶妻,稱作“繼室”或“續絃”。第一任妻子稱作“原配”。墓穴之中的棺木,祠堂之中的牌位,正位只能是丈夫和原配妻子,繼室只能居於偏位。

  “千年修得共枕眠”這句民間俗語說的是,男女之間要修千年的緣分,今生才有幸為夫妻。古人締結婚姻的程式自西周以來,都沿用“六禮”,首先是“納采”,就是媒妁之言,男方託媒人找到合適的女方求婚。第二步是“問名”,媒人會問女方的生辰,以及女方生母的姓氏,以確定女方是嫡出或庶出。第三步是“納吉”,西周時期是在家廟占卜定吉凶。如果相合吉利,就進“納徵”,男方下聘禮到女方家,婚約既告完成。“請期”,是男方以占卜方式選出吉日,與女方家商定婚期。“親迎”,就是結婚的儀式,需男方到女方家親自迎娶。經過“六禮”,婚姻才算正式成立。

  在聘娶的六禮中,雁是最重要的禮品。雁是候鳥,比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約,婚後堅貞不渝。雁也是隨陽之鳥,比喻婦人出嫁從夫。一對男女,他們的姻緣要經過生辰八字批合吉凶,經過幾世的修緣後,在今生出生之時定下姻緣的,叫“姻緣天定”。

  “夫妻本是同林鳥”,男女結為夫妻,就要白頭偕老。古時,離婚主要依照“七出”。出妻即男子強制休妻,是我國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我國古代的“禮”和“法”為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即“七出”。

  依據《大戴禮記.本命》中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即可成為出妻的理由。無子,即妻子不生兒子。淫,即指妻子與人通姦。妒忌,男子娶一個正妻外,還可以納妾。如果女子不準丈夫納妾,男子可以此為理由將她休掉。惡疾,指妻子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語,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係。竊盜,指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

  古代婚姻制度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這就是所謂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將妻子休棄。《大戴禮》記載為:“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即:妻子無孃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

  和離制度是中國古代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和離大多是協議休妻,這往往成為男方為掩蓋“出妻”的真正原因,以避免“家醜外揚”。

  義絕制度是一種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法律後果。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毆鬥、相殺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關係必須解除。

  古代立法所規定的不能結婚的情形為:

  同姓不婚 違反同姓不婚的立法,唐律規定各徒刑二年,明律規定各杖六十,清朝除各杖六十外,還要離婚。

  良賤不婚 良賤結婚就是門不當戶不對。唐律嚴禁良賤通婚,規定主人為奴娶良人女為妻者主人處徒一年半,強制二人離婚,同時女家尊長徒一年。奴自行娶良人女為妻,主人知情者處杖一百,強制離婚;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為夫婦者,徒二年。奴婢自行冒充良人嫁娶,徒二年,還其奴婢身份。宋元明清各朝均沿襲此條。

  “特殊人”不得結婚 從唐代開始,各朝都嚴禁與犯罪並逃亡的婦女結婚,此外,僧道也不得結婚。

  官吏婚姻受限制 唐律規定,監臨官不得娶被其監管人之女為妾。宋朝的規定更嚴格,州縣官在任期內,不得與部下百姓交婚,違者,即使遇到大赦,仍然要摘下烏紗帽走人。明代規定府州縣親民官不得於任內娶部民女為妻妾,違者杖刑。

  五服以內親屬禁止結婚 五服指的是五種喪服,在中國古代社會,以喪服來表示親屬之間血緣關係的遠近以及尊卑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