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公告過程中的特殊情形

  土地徵收係指政府為促進物品利用、增進公共利益,而興建各種設施,基於政府公權力之作用,依法定程式,取得特定私有物品,並給予當事者相當補償之行為。那麼你對土地徵收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土地徵收的相關法律知識。

  土地徵收公告公告過程中特殊情形的法律效力

  土地徵收過程中,一些被徵地農民可能因為舉家在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形不在家,行政機關在徵地範圍張貼的土地徵收公告或者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該農民確實無從知曉,該農民“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日期應當如何確定?其起訴期限應當從何日開始計算?

  舉家外出打工的農民,在離家時有義務向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告知其去向和***。對舉家外出打工的農民,其土地、房屋在被徵收範圍的,在調查摸底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瞭解相關情況,及時與其取得聯絡,告知其土地徵收及安置補償的相關情況,動員其早日回鄉處理相關事宜。

  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單個通知相關被徵收土地農民不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如果個別被徵地農民因為外出打工等原因未能及時瞭解到公告內容的,從公共利益和維護絕大多數農民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其對相關征地及補償安置方案行政決定的起訴期限並不因為確實不知道行政決定內容而推遲,其起訴期限與其他農民一樣,從公告期滿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應當注意的是,這裡的公告期滿是指行政機關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滿法律文書生效的期間,而不是公告要求農民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或者其他事項的期限。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徵地範圍和涉及農戶的多少,合理確定公告後相關法律文書的生效時間,要儘可能保證相關農戶都能夠有時間通覽公告內容之後,相關法律文書再生效。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至少應當指定3~10日期間為公告期。

  如果公告內容錯誤的法律後果如何確定?

  一些行政機關在公告過程中,將當事人的姓名、名稱明顯弄錯,將土地證的證號寫錯,將土地的位置表述錯誤,等等。

  這些錯誤如果足以導致當事人對相關公告的法律文書內容產生誤解,誤以為不是針對其所享有權利的土地作出的行政行為,此時,該公告行為由於公告內容的嚴重錯誤,應當視為公告無效。當事人的起訴期限應當從其實際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而不能從無效公告期滿的第二天起計算。

  但是,如果公告中的錯誤僅僅是個別錯別字,按照一般正常人的理解,並不足以導致當事人對行政決定的相對人、標的物、處理結果等主要內容產生誤解的,應當視為公告存在瑕疵,尚不足以否定公告的效力。當事人的起訴期限應當從該公告期滿之日第二天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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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徵收補償費

  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分為三種,分別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徵收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分為青苗補償標準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①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儘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②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