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於形成權行使的限制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僅憑自己的行為***如追認行為、授權行為、撤銷行為、棄權行為***即能引起某種民事權利產生、變更、消滅的那種權利。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形成權行使的限制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除斥期間的限制
除斥期間是一種適用於形成權,對形成權行使進行時間限制的一種期間法律預先給形成權設定了這一期間,期間屆滿,形成權本身將消滅。形成權本身對民事法律關係的穩定有一種潛在的威脅,有一定的破壞性,因此,“為形成權設定除斥期間的價值取向也就在於:要在除斥期間內消除當事人法律行為或法律關係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在除斥期間之內確定下來,穩定下來。
除斥期間是法律對形成權的一項基本的限制,法律容忍了形成權以除斥期間這樣長的一段時間的“破壞性”,形成權人在除斥期間內若行使形成權,那麼法律關係便穩定下來;反之,形成權人在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沒有行使形成權,除斥期間屆滿,法律將不再容忍形成權所帶來的潛在的不穩定性因素,因此消滅形成權本身,法律關係將維持原狀,進而穩定下來。除斥期間一般都比較短,“蓋除斥期間之作用,旨在消滅某種推翻現狀之權能,故其消滅性之發生,法律務求其速,除斥期間通常皆為甚短之期間”,除斥期間固定不變,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二***一種形成權的行使導致相對人所擁有的形成權的消滅
法律限制權利行使的方式有多種,其中一種常用的方式就是“通過賦予他人特定權利的方法來限制權利人權利的行使”,法律對形成權的限制也採用了這種方式,法律通過賦予善意相對人以一種形成權來限制形成權人形成權的行使。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形成權人不及時行使權利,而致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不穩定狀態,損害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均以這樣的方式限制了形成權的行使,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在合同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權代理的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法律這樣規定,限制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權代理的被代理人的形成權,給善意相對人提供了一個救濟的途徑,使善意相對人免於困擾於長期的民事關係不穩定狀態之中。
***三***形成權原則上不得附期限與條件
形成權原則上不得附期限與條件,這是法律對形成權的又一限制。由於形成權人依自己單方意思表示即可變動法律關係,而不需要他方的配合,如果允許形成權行使附期限與條件的話,就會使形成權人的相對人更處於一種不利的地位。
基於此種考慮,法律便原則上不能允許形成權附條件與期限,否則會造成雙方地位的嚴重失衡。我國《合同法》第9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期限。這就是典型的法律對形成權的此種限制。
實踐證明,我國法律法規對形成權的限制是合理有效的,避免了行為人濫用形成權,更好地維護了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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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形成權的型別化
形成權之型別從不同角度觀察有多種分類,作一分析:
其一,法定形成權和約定形成權。這是依據形成權的產生原因而作的分類。法定形成權指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形成權,可以說,民法上的大多數形成權屬於此類。約定形成權指基於當事人雙方的約定而產生的形成權,如合同解除權。約定解除權基於私法自治可有較大自由空間。
其二,產生法律關係形成權、變更法律關係形成權和消滅法律關係形成權。這是根據形成權行使效力而作的分類。產生法律關係形成權,又叫積極形成權,如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也有學者認為取得無主物也屬於此類。筆者認為,取得無主物的行為為事實行為,而形成權之行使屬於法律行為,故取得無主物的行為主體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但作為形成權的主體則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變更法律關係形成權,如選擇之債請求權。消滅法律關係形成權,又叫消極形成權,如撤銷權。
其三,財產法上形成權和身份法上形成權。這是依形成權的內容或法律規範所作的分類。財產法上形成權包括債權性形成權和物權性形成權。前者如撤銷權、追認權、解除權、抵銷權等,後者如物權拋棄、典物回贖權等。身份法上形成權也包括兩類:一類是身份財產性形成權,如遺產分割權等;另一類是準身份形成權,如離婚形成權、婚生子女否認權、撤銷收養與終止收養權等。
其四,單獨形成權與形成訴權。這是依據形成權行使方式所作的分類。單獨形成權指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於相對人瞭解或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大多數形成權屬於這種型別。形成訴權指權利人須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形成判決而創設形成權的效力。如臺灣地區民法中的暴利行為的減輕給付,否認子女之訴;大陸民法中的受欺詐,脅迫行為的撤銷之訴。
其五,直接形成權與間接形成權。這種分類與單獨形成權、形成訴權在實質上是一致的。直接形成權,亦即權利人可自行創設***權利的設定、移轉、終止、內容變更及負擔***的形成權;間接形成權,亦即透過法院創設的形成權,如離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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