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讀高溫補貼

  解讀1

  從事高溫作業 農民工有權享受津貼

  ■ 案例:

  老趙是個建築工人,夏天不管多熱,他都得照常在工地上幹活。如果趕上工期緊,每天中午吃完飯就得接著幹。他幹這一行已經五六年了,從沒領過高溫津貼。老趙說知道有這種補助,與他們在同一個工地上幹活的一家國有公司的職工,每年都能領到。“很羨慕人家,但我們都是農民工。”他說。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 律師點評:

  我國以前公佈的高溫勞動保護條例沿用了幾十年,而農民工是改革開放後才出現的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所以很多農民工錯誤地認為自己無權享受高溫津貼。

  按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無論勞動者是農村戶口的農民身份還是城市戶口的居民身份,只要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單位安排其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解讀2

  保護範圍擴大 更多職工可享高溫津貼

  ■ 案例:

  一年前,小李入職到快遞公司當了一名快遞員。其每月收入為基本工資加提成。現在天氣炎熱,正午時小李仍騎著電動車在路上奔波。他說:“我不能因為天氣熱就不按時送件,否則被投訴還會扣錢。”對於高溫津貼,小李稱從沒聽說過。他說:“好像所有的快遞員都沒有。”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 律師點評:

  1960年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規定高溫津貼僅適用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而《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卻將保護範圍擴大到所有行業的全部勞動者,即只要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職工,都可享受高溫津貼。

  同時,明確了在高溫及高溫天氣下作業的勞動者的福利待遇,從法規方面來約束用人單位承擔起保障勞動者相關權益的責任。但與此同時,相關部門也要多宣傳,讓更多的“小李” 們瞭解到自己可以獲得高溫補貼,使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解讀3

  防暑降溫飲料 不能抵扣高溫津貼

  ■ 案例:

  老高是某運輸公司的貨車司機,兩個月前公司承包了一建設工地的運輸任務。因工地位於郊區,不限制貨車白天上路,所以現在大多數司機都上白班。很多貨車駕駛室裡沒有空調,老高那輛車只有一個電扇,天氣一熱駕駛室就像個蒸籠,電扇吹出的風都是熱的。對於高溫津貼,老高說每年都有,但不是足額發放,去年6-8月每個月只給80元,差額部分公司用來買十滴水等防暑降溫藥品、煮綠豆湯了。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 律師點評: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所以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向符合條件的高溫作業人員和在高溫天氣工作的職工發放高溫津貼,而且是足額發放。本案中老高的高溫津貼明顯沒有達到標準,如果公司今年還沒有足額發放,老高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舉報。

  解讀4

  高溫天氣作業 縮短工時不得扣錢

  ■ 案例:

  老蘇是裝卸工,一到數伏,老闆就讓大家每天午後推遲2小時上班,說國家有規定,高溫時段可適當縮短工作時間。開始他還以為老闆很人性,但開支時發現錢少了,原來工資是按每天工作6小時支付的。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 律師點評:

  近年來,雖然有關部門相繼發出因高溫天氣縮短工時不能降低工資的通知,但一些單位還是照扣不誤。《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將這一內容進行了明確,表明減少高溫作業工時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不能因此作為降低勞動者工資的理由。本案中老蘇所在的單位,縮短職工在高溫時段的工作時間,符合規定。老蘇按照單位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而非個人原因有意縮短工時,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但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所以公司應當按照8小時的標準工時為老蘇發放工資。

  解讀5

  高溫作業中暑 可享工傷待遇

  ■ 案例:

  五十多歲的楊先生買斷了工齡後到路邊的停車場當看車員。連日天氣炎熱,楊先生在高溫下引導司機停車入位、收費,突然暈倒,當即被送到醫院。經診斷為中暑了,住院治療一週後才痊癒。公司以中暑不是工傷為由,拒絕報銷5000多元醫療費。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律師點評: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出臺後,再有楊先生類似的遭遇,醫療費將有望全額報銷。這裡提醒大家,中暑職工首先要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然後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後,中暑職工即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醫療費用由企業全額承擔。對於單位拒不支付的,職工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對於因中暑引發的其他併發症,如腦溢血、心臟病等,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同樣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解讀6

  工會權力增強 監督落實保護措施

  ■ 案例:

  烈日當頭,某建築工地的休息室裡人員攢動,有說有笑。原來,公司工會帶著十滴水等防暑防溫藥品和礦泉水等飲料,走訪慰問在高溫下作業的一線職工,為大家送去清涼。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工會組織代表勞動者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 律師點評:

  在實踐中,為保護高溫下工作的職工權益,各級工會組織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出臺,不但賦予了工會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高溫防護、職業健康檢查、高溫津貼等具有實質內容的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的權利,而且還明確了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單位拒不改正,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切實發揮了工會的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