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哺乳假國家規定

  哺乳期是指產後產婦用自己的乳汁餵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你知道勞動法對婦女的哺乳期進行了什麼規定嗎?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2017勞動法婦女哺乳期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勞動法2017年哺乳假規定 2017年哺乳假新政策

  新政策

  一、女職工哺乳期間,每天安排1小時休息或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應當酌情延長,哺乳期間計算勞動時間。哺乳期應至嬰兒滿一週歲止。

  二、若嬰兒滿週歲時,經縣***區***以上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然,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

  三、女職工哺乳期間,也可以向用人單位請哺乳假,是否准許由用人單位批准。女職工哺乳期間的工資按不低於生育津貼的60%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年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檔案第十五條規定:“女職工哺育嬰兒期間,其所在單位應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勞動法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

  1、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發至子女滿14週歲***。

  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4、假期待遇:

  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請一年***含法定產假***哺乳假的,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5、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後休息一年,其產假以外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給。

  6、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7、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8、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症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10、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11、男女雙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護理假。

  哺乳假合同期滿怎麼辦

  勞動法在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對“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給予了特殊保護,即對三期內的女工,企業不得在女工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中,只是籠統的規定了,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是勞動部門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中,從女職工的生育及哺乳期等實際情況出發,又做了補充規定:“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相應的期限屆滿為止。

  哺乳假女職工有哪些權利

  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許多地方的地方性法規都對保護懷孕婦女職工作了規定,賦予了懷孕女職工的法律權利,概括起來說,懷孕女職工有以下的法律權利:

  第一,懷孕女職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懷孕女職工有要求調換適合孕婦工作的權利。在我國,幾乎所有的工作領域都有婦女的身影,婦女懷孕後,有些崗位就不再適應,例如實行“三班倒”的工作, 懷孕的婦女在後期,就不適合繼續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時間模式;從事活動強度比較大的或者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就需要調整相對比較輕鬆,活動強度不大的工作崗位;對從事有可能影響胎兒發育的直接接觸油漆、化工等工作崗位的,更要給以調換,各用人單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給孕婦職工調換工作,以適合孕婦的生理 要求。

  第三,懷孕女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對懷孕女職工的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用人單位要提供方便,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第四,懷孕婦女的休息權。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算作勞動時間。懷孕的婦女由於種種原因而終止妊娠,享有終止妊娠後的休息權。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30天 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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