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公務員請假的國家規定
公務員是執行國家法規的公職人員,它的請假條件規定跟其他勞動者一樣是受勞動法保護的。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下公務員請假的相關規定,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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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休假規定 |
公務員病假規定 |
公務員事假規定 |
公務員年假規定 |
公務員休假條例 |
公務員的公休假 |
公務員休假規定
根據國務院第514號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保證職工年休假,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單位無特殊原因,應強制安排幹部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請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資報酬。
六、機關借調人員按此規定執行。借調期間一年累計請病假超過30天的、事假超過20天的一侓退回本單位。
公務員病假規定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三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四有關具體事宜
1、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工資待遇,應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主管部門稽核批准。
2、病假工資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後的尾數四捨五入。
3、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4、工作人員計發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現行工齡計算有關規定執行,即從參加工作之當年起計算。
5、工作人員病癒後要求恢復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方可恢復工作;身體恢復後在兩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後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即停發病假期間工資。
7、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8、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間工資照發,其休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見習期時間相應順延。
9、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或因公受傷部位復發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10、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並經醫務鑑定委員會鑑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返回目錄
11、女性工作人員休產假期滿,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單位人事部門稽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2、在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公務員事假規定
一請事假的理由及程式
1、工作人員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2、事假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按工作人員管理許可權稽核批准,由主管領導簽字審批後,報人事部門備案。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5、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三有關事宜
1、事假工資將本人的基本工資折算成日工資每月按21.5天計算計發,折算後的尾數四捨五入。
2、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3、工作人員按比例計發事假工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貼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請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5、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請事假不足兩個月的,見習工資照發,請事假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從第3個月起,停發見習工資,並相應延長見習期。
6、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在探親假期滿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請事假的,需提前向單位領導申請,經批准後可按本規定執行。
7、女性工作人員產假期滿,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請事假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按本規定執行。
8、工作人員請事假超過6個月的,超過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員在一年內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10、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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