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維權的注意事項
第一、如何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行為。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就是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最有力證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屬於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以通過用人單位的職工名冊、考勤記錄、獎罰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者發放記錄、職工工資發放名冊、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以及通過銀行支付工資的工資卡或者轉賬記錄、其他職工的證言等證據,來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第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一定要主動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要求,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反映情況,由行政部門督促其簽訂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一定要以書面形式簽訂。
2、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細則要儘可能具體。
3、簽訂勞動合同前,要仔細閱讀關於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勞動合同管理細則等規章制度,因為這些檔案涉及到勞動者多方面的權益。
4、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勞動者應該妥善保管。
5、部分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時,要求與勞動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來逃避責任。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取消這些條款;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這些條款無效。
6、只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有的用人單位為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往往與應聘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用來應付檢查,另一份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這份合同往往是隻利於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 7、押金合同違法。一些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等名目眾多的費用,這類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勞動者可以拒絕。
第三、不得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應盡的義務,同時享受應有的權利。勞動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其簽訂是在雙方合法、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的,所以變更勞動合同同樣要遵守如上原則,除存在法定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第四、約定試用期有期限
現在大多數用人單位招聘新人時,會約定試用期,不過試用期不是“白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需要注意幾個問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得單獨設立,即不得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只能適用一次,即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也有期限問題,即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行為。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就是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最有力證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屬於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以通過用人單位的職工名冊、考勤記錄、獎罰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者發放記錄、職工工資發放名冊、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以及通過銀行支付工資的工資卡或者轉賬記錄、其他職工的證言等證據,來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第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一定要主動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要求,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反映情況,由行政部門督促其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細則要儘可能具體。
3、簽訂勞動合同前,要仔細閱讀關於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勞動合同管理細則等規章制度,因為這些檔案涉及到勞動者多方面的權益。
4、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勞動者應該妥善保管。
5、部分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時,要求與勞動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來逃避責任。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取消這些條款;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這些條款無效。
第三、不得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應盡的義務,同時享受應有的權利。勞動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其簽訂是在雙方合法、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的,所以變更勞動合同同樣要遵守如上原則,除存在法定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第四、約定試用期有期限
現在大多數用人單位招聘新人時,會約定試用期,不過試用期不是“白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需要注意幾個問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得單獨設立,即不得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只能適用一次,即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也有期限問題,即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