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個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你對勞動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資訊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資訊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並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案例之一:張某家住北京海淀區四季青橋附近,她到離家很近的一個連鎖超市應聘就職。過了一段時間,公司將她調到遠郊大興的連鎖店工作,因而產生糾紛。

  因合同上只寫了張某要在北京工作,使這起勞動爭議案的焦點是合同約定的工作具體地點不詳,導致敗訴。

  案例之二:趙某應聘某汽車廠擔任總裝除錯工,這是技術活兒,工資較高;後來,企業將他調到一個非技術的低薪崗位,他不願幹,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後,合同上寫的是擔任“操作工”,這是一個範疇很廣的工種,沒有明確具體的工作性質,導致爭議敗訴。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

  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麼標準發放的?

  這些資料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老闆的口頭承諾。案例:小李到一傢俬企工作,合同上的工資是每月一千多元,老闆承諾他每月能拿到兩千多元的工資。工作幾個月後,小李拿到的還是每月一千多元,因而產生糾紛。最後,因老闆口說無憑,小李沒有得到他希望的報酬。

  4、關於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試用期結束就要求勞動者走人是耍賴;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係;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

  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有的單位採取扣發員工一個月工資的方式拴住勞動者,這種行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被扣發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6、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有的勞動者為多掙錢,默認了企業要求嚴重超時的加班加點,這是違反勞動法的,現在越來越多的工資爭議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環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學性的製革、製鞋行業企業,還有機械加工行業可能給工人帶來的機械性傷害的工作環境,都要在合同中對環境危害可能造成的傷害明確表達出來。

  7、社會保險約定。有的企業以“不辦社保可以多領工資”的說法,來誤導勞動者主動選擇放棄社保。

  律對於社保問題要有長遠的考慮,工作時間越長,這個問題就越大,它涉及到養老的問題;一旦發生工傷意外等,最快速的解決方式是先通過勞動者購買的社會保險,快速選擇走工傷保險補助的綠色通道救死扶傷。因而,有了社保就等於有了保障。

  8、不要籤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業為應付檢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讓勞動者簽名、按手印,走一個過場,勞動者也不拿合同當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沒有蓋章。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類合同是無效的,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約定了不合法的內容,如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契約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勞動者可以拒籤。

  10、勞動合同蓋章後,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

  勞動合同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勞資雙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憑證。在辦理的工傷案件時,因勞動者手頭沒有勞動合同,在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遭到拒絕的案例不在少數。有的企業在合同簽訂後,把兩份合同都收走,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手裡沒有合同,單位可以不承認有此人。

  此外,即使有勞動合同,仍要儲存好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工資條、入職面試字條、工作證件、體檢表格、單位簽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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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的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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