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有養老金嗎
導語:若出現公司不給交養老保險,則從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看,問題有兩點:第一,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是因為員工屬於“臨時工”身份。第二,員工確實超過了參保年齡,無法再給補交。
1、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臨時工”適用勞動法
《勞動法》施行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不能因為“臨時工”屬於單位編外人員而不予辦理。
2、 養老保險的繳納期限
按照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 年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因此,即使補辦了養老保險也無法和正常繳納養老保險的人一樣在退休後每月獲得一份穩定的收入,他所補交的養老保險會在他年滿60歲時候一次又一次發給他,因此社保機構一般不會為其補辦養老保險。
3、 民事侵權獲賠償
臨時工的問題難道就沒有解決的辦法了嗎?這類問題有一種通用的解決辦法,就是用民事損害賠償打勞動爭議案件。
臨時工認為,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輸養老保險,因為單位的過錯,沒有為自己辦理養老保險,致使自己在退休以後無法享受合法的養老金的待遇,故要求法院判決每月支付其生活費。
如果用人單位有給職工辦理養老保險的義務,但沒有給臨時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用人單位具有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