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贍養糾紛中追加被告的處理原則
你聽說過贍養糾紛嗎?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兒女的合理要求。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贍養糾紛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於贍養糾紛中追加被告的處理原則
1、不告不理原則
法院是居中裁判的司法機關,具有高度的被動性,如果當事人沒有提起訴訟的意思表示和民事起訴行為,就不可能引起訴訟的發生,此時法院既不能強令當事人起訴,原告對某一物件不願狀告,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如果這種放棄並不違反法律或損害他人權益,法院應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則,對此不作處理。
2、訴訟權利的處分性原則
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贍養案件中的原告不要求其某一個或幾個子女通過訴訟程式來履行贍養義務,是對自己實體權利的處分,其表現形式即為沒有將該部分子女作為被告。這也正是當事人處分權的表現。
3、不追加被告並不違背共同訴訟的目的、精神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即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而訴訟標的共同,即所爭議法律關係的權利或義務是共同的,既可能是共同享有權利,也可能是共同負有義務。
但具體到個案,如果一名或幾名義務人已經履行其應承擔的義務,而權利人和其他義務人因履行義務發生爭議而進行訴訟,法院就沒有必要通知已履行義務的義務人蔘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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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贍養
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具體而言:
對於城市戶口的老年人的贍養費給付標準,各省市出臺的關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檔案中,都有關於贍養費和撫養費的計算方法的規定。贍養費一般按家庭總收入減去家庭成員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標準,剩餘部分按其贍養人數的平均數額計算。
對於農村戶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當地統計部門釋出的上年度當地農民年人均生活費資料為基準。
需要指出的是,給付贍養費的數額,是根據贍養人的經濟狀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和被贍養人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的。
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被贍養人實際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贍養費數額。要求增加贍養費,但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法院原先判決的贍養費不能保障被贍養人的基本生活;
2、贍養義務人有能力負擔。
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