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工資制度下加班也有加班費的嗎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你對加班費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加班費的相關法律知識。

  計件工資制度下加班也有加班費

  加班應有加班費是人人皆知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勞動者在工廠工作,工資發放的方式取決於自己完成了多少件產品,是否也存在需要核發加班費的問題呢?

  所謂計件工資制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生產產品的數量和預定的單價來計算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一種制度。昆明市勞動監察支隊的工作人員說,有部分用人單位錯誤地認為既然員工的計件單價已經確定,那麼無論員工生產多少產品都應當按照這個單價來計算。


  事實上,依照相關法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計件工作的員工在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如果用人單位還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外繼續勞動,那麼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延長勞動的時間核發加班費。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計件工資制加班費怎麼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

  1、安排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當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時應怎麼辦?

  當發生工資拖欠時,首先,要確定自己所在用人單位的名稱和被投訴人的姓名、地址和***,並記錄儲存下來。

  其次,到管轄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管轄是分級管轄。市直用人單位由市勞動監察支隊管轄,區縣級用人單位由區縣勞動監察大隊管轄。如何確定所在用人單位由哪一級勞動監察機構管轄呢?只要搞清楚該企業在哪登記註冊就可以了,若是在市有關部門登記註冊,則由市勞動監察支隊管;若是在區縣有關部門登記註冊,則由區縣勞動監察大隊管轄。

  最後,要準備好相關證據材料。投訴人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提供勞動合同、工作證、單位出入證、飯卡等能夠確認勞動關係證據的影印件,以及拖欠工資的欠條。準備上述材料後到所屬轄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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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費的具體標準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

  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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