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工資也要發加班費

  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就叫“加班”。是職工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從事工作的時間。

  王某系郯城縣某廠勞動合同制工人,2004年與該廠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該廠實行計件工資,每完成1個標準件發給25元工資,月標準為45件。 前一段時間,工廠接受大批來料加工業務。為了儘快完成任務,廠方徵得工會同意後要求王某等人加班加點工作,多勞多得。王某等人同意了廠方的加班要求,並在近幾個月多完成正常定額1倍以上的工作量,但廠方卻一直按正常計件標準支付王某的報酬。王某認為在正常工作期間以外加班超額工作,廠方應支付加班費。廠方認為本廠實行計件工資,多勞多得,不存在加班工資一說,並且提出《勞動法》規定的加班工資支付規定不適於計件工資,拒絕了王某提出的支付加班工資要求。王某不服廠方的決定,申訴到郯城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廠方支付加班工資。

  仲裁委經過調查認為,申請人王某反映的情況屬實,廠方提出的實行計件工資不適用加班工資的規定不妥。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得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用人單位根據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分別情況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規定,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仲裁委遂裁決廠方補發王某的加班工資並賠償延遲支付工資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