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工資如何結算

  以工作壓力為自變數,工作滿意度及離職意願為因變數,歸因方式主要為歸因的穩定性為調節變數,考察歸因的穩定性在工作壓力與工作結果變數關係間的作用。。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離職工資結算方法

  根據公司要求時間,提前告知辭職··以便公司及時招聘新人來接替你··

  在辭職時,根據公司實際公司結算日··比如:公司25號結算 次月5號發工資··· 你是次月1號正式離職··那麼5號發的工資是上個月25號之前的工資,在下個月5號的時候再發你25到次月1號的6天工資!

  勞動法離職工資的結算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

  我在這個單位上班兩年了,現在想辭職,但是跟單位的合同還沒有到期。我想諮詢一下,勞動法是怎樣規定離職工資結算的,有補償嗎?謝謝!

  律師解答:

  主動辭職,沒有其它經濟補償的。除非在公司沒有繳納社保的前提下,並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根據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你的什麼時候辭職就什麼時候結算工資,不過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是有一個固定的發工資時間,如果還沒到九按公司規定到下個月才可以領取。你可以跟用人單位協商,單位同意就可以領啦。

  離職工資的相關知識:

  如果簽了合同,試用期內你必須提前3日通知公司,才可以離職,沒簽合同,你可以隨時要求離職,要求公司支付你應得的工資、從次月開始的雙倍工資、支付你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可以跟公司協商,給你足額應得工資,放棄補償,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準備好證據,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等。

  離職的相關法律規定

  2008年1月1日頒佈的《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何時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清晰明確的規定,如下所示: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企業正式頒佈的離職制度必須以法律條文為依託,在其範圍下結合企業自身特性,進行豐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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