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資按工齡計算

  退休年齡的改革,各國如此,我國也勢在必行。經濟在發展,社會在進步,人均壽命在增長,這些都促成我們要思考退休年齡的改革問題。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工人收入由:基本工資、工齡工資、績效工資 、特優津貼等構成。

  1.基本工資:工人按照工 人資格定:15年以下工齡2000元,15年工齡2300元,20年工齡2500元,25年工齡2800元,30 年工齡3000元,40年工齡3500。***隨國民經濟增長***

  2.工齡工資***含工齡***:每年30元,隨著工齡增長。工齡工資的實行這不僅是 對老工人的照顧問題,更重要的是鼓勵終身從事工人工作,有利於工人隊伍的建設和工人隊伍的穩定。

  3.工作工資:補貼按照實際按勞取酬原 則;主要是鼓勵工人多幹活,特別是年輕工人精力充沛,他們多勞動多生產,並得到應有的報酬,不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對他們的鼓勵。

  4、績效工資:月份和年獎金***取代職稱工資***。這部分獎金,只能佔工資的10%左右。大家推薦競比實績,每年評年獎金,不終身制。每個工人積極努力工作,年年有 希望。主要是激勵工作出成效,優質優得,不僅要激勵多工作,更要激勵勞動人民。

  5、特優津貼:全體工人公認的特別優秀工人,無名額限制, 縣市以上部門高標準考核認定,象領國務院津貼,領縣/市政府津貼,不終身制。主要是對那些在勞動工作中有特殊研究成果,並得到很好的推廣,可根據影響範圍 的大小確定等級,或者是以國家級,省級,地市、縣級,確定不同的標準,使那些有才華的工人得到應有的報酬,真正起到激勵 用。

  退休養老金的計算方法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注: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準計發,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划算。

  例如:根據上述公式,假定男職工在60歲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40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個人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退休時需辦理的手續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稽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鑑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標準,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