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按工齡計算工時休假
***一***職工年休假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滬府辦發***92***15號檔案規定:“企業職工連續工齡5年者,從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齡5~15年,休假7天;工齡15~25年,休假10天;工齡滿25年以上,休假14天。”上述工齡均指在本企業的連續工齡。
***二***醫療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第十三條有關醫療期的規定,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用人單位應根據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
***1***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2***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3***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的,不限定醫療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關於醫療期的規定,即“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長的以及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的,醫療期可適當延長。”
3.在2002年5月1日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由於《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中未規定醫療期,而《上海市勞動合***479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的規定,即“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六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為二十四個月。
***三***病假工資
根據滬勞保發***95***83號檔案的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四***探親假
1.國發***1981***36號文對職工探親假期作出如下規定: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2.對於歸僑或僑眷職工,***82***僑政會字第011號檔案規定:
***1***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四年給假一個月計算。
***2***未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70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務院國發***1981***36號檔案的規定給假。
***3***已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0天,不予累計。
***4***歸僑職工回國參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探親或因私事出境,也沒有在國內***內地***會見從國外或港澳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後再次出境探親,按上述規定辦理。
3.對於臺胞職工,勞人險***1983***16號文規定:
***1***臺胞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
***2***未婚臺胞職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七十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給假。
***3***已婚臺胞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天。
***4***臺胞職工回大陸參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探親或因私事出境,也沒有在大陸會見從國外或港澳、臺灣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後再次出境探親,按上述規定辦理。出境探親假期是指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另外,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以上的年限均應理解為“本企業連續工齡”。
***五***工齡性養老金
根據滬府發***1998***36號文的規定:“工齡性養老金=1992年底以前的連續工齡×退休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5%。”
***六***出境定居離職費
***83***僑政會字第007號檔案規定:“獲准出境定居的在職職工,可以發給一次性離職費,其標準如下:連續工齡滿一年至十年的,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連續工齡在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滿一年的尾數,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離職費的總額,最高以本人二十四個月的標準工資為限。”
由此看來,工齡的概念在勞動管理過程中仍具重要意義。因此,人力資源管理者不可忽視或掉以輕心,而應隨時做好細帳,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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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滬府辦發***92***15號檔案規定:“企業職工連續工齡5年者,從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齡5~15年,休假7天;工齡15~25年,休假10天;工齡滿25年以上,休假14天。”上述工齡均指在本企業的連續工齡。
***二***醫療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第十三條有關醫療期的規定,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用人單位應根據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
***1***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3***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的,不限定醫療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關於醫療期的規定,即“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長的以及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的,醫療期可適當延長。”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六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為二十四個月。
***三***病假工資
根據滬勞保發***95***83號檔案的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四***探親假
1.國發***1981***36號文對職工探親假期作出如下規定: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2.對於歸僑或僑眷職工,***82***僑政會字第011號檔案規定:
***1***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四年給假一個月計算。
***2***未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70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務院國發***1981***36號檔案的規定給假。
***3***已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0天,不予累計。
***4***歸僑職工回國參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探親或因私事出境,也沒有在國內***內地***會見從國外或港澳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後再次出境探親,按上述規定辦理。
3.對於臺胞職工,勞人險***1983***16號文規定:
***1***臺胞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
***2***未婚臺胞職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七十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給假。
***3***已婚臺胞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天。
***4***臺胞職工回大陸參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探親或因私事出境,也沒有在大陸會見從國外或港澳、臺灣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後再次出境探親,按上述規定辦理。出境探親假期是指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另外,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以上的年限均應理解為“本企業連續工齡”。
***五***工齡性養老金
根據滬府發***1998***36號文的規定:“工齡性養老金=1992年底以前的連續工齡×退休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5%。”
***六***出境定居離職費
***83***僑政會字第007號檔案規定:“獲准出境定居的在職職工,可以發給一次性離職費,其標準如下:連續工齡滿一年至十年的,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連續工齡在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滿一年的尾數,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離職費的總額,最高以本人二十四個月的標準工資為限。”
由此看來,工齡的概念在勞動管理過程中仍具重要意義。因此,人力資源管理者不可忽視或掉以輕心,而應隨時做好細帳,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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