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外幣業務採用的記賬匯率是

  對非記賬本位幣的現金、銀行存款、銀行借款和各種應收應付款項的增加金額摺合為記賬本位幣入賬時所採用的匯率,即記賬時採用的匯率。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希望對你有用。

  

  一、匯率的標價

  匯率的標價方式有直接標價法與間接標價法兩種。所謂直接標價法是以l美元可兌換的其他貨幣計價,如:美元/日元***USD/JPY***、美元/加元***UsD/CAD***等,數值越大說明美元升值,雜幣貶值。而間接標價法則是以1單位他國貨幣可兌換的美元計價,如:英鎊/美元***GBP/UsD***、歐元/美元***EUR/UsD***、澳元/美元***AUD/usD***,數值越大說明雜幣升值,美元貶值。影響匯率變化的主要因素有國際收支、外匯儲備、利率、物價指數、政局等。我國人民幣對其他國家貨幣的兌換率採用直接標價法,外匯交易報價通常由5位有效數字,如:EUR/USD=1.3572,USEI/CNY=6.8247。最後一位數字的最小變動單位=基點或BP。如:歐元對美元上升100個基點***上升100點***則:EUR/USD=1.3572~1.3672。

  常見的匯率分類有買入匯率、賣出匯率、中間匯率;即期匯率、遠期匯率;市場匯率、官方匯率等等,但銀行對進出口企業來說,則稱為結匯價格、售匯價格與中間價格,即現匯買入價、現鈔買入價=結匯價格;現匯賣出價=售匯價格,兩者的價格差即為銀行的收益。

  二、各種賬務核算匯率的採用

  ***一***對外匯應收、應付往來賬款及外匯銀行存款記賬匯率的採用

  在外貿會計實務中,對於外匯應收、應付往來賬款及外匯銀行存款記賬匯率的採用,我國的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規定有較大的差異。我國的會計準則規定記賬匯率應採用即期匯率,一般是指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匯率的中間價。但當發生貨幣兌換交易或涉及貨幣兌換的交易時,還要用到買入價與賣出價。同時又規定,當匯率變動不大時,企業還可以用近似匯率即當期平均匯率或加權平均匯率來作為記賬匯率。會計準則在規定記賬匯率時又指出:當企業的外幣交易只涉及人民幣與美元、歐元、日元、港元之間折算的,可直接採用中國人民銀行掛牌價***中價***進行折算;而當企業的外幣交易涉及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折算的***或涉及其他貨幣與其他貨幣折算的***應按照外管局公佈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採用套算的方法進行折算。

  但是,我國的的增值稅稅法十五條、營業稅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並且指出,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從上列兩種表述中可以看出,我國的會計準則與稅法對記賬匯率的採用表述至少有以下區別,一是會計準則規定一般為業務發生的“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匯率的中間價”。而增值稅稅法、營業稅稅法規定可以採用“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二是會計準則明確指出應採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匯率的中間價”,而稅法對銀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所以,外貿企業在對進出口業務中的外匯核算時,對所採用的記賬匯率可以選用業務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來進行折算。

  由於採用月初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來進行匯兌損益的結轉與核算對賬務處理來說比較簡單,所以,企業在對日常的進出口業務中的外匯賬務處理時應儘可能應採用月初的匯率來作為記賬匯率。

  ***二***對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清繳企業所得稅時記賬匯率的採用

  我國所得稅稅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後一目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彙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摺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又指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款規定的所得的,應當按照檢查確認補稅或者退稅時的上一個月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少計或者多計的所得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補繳或者應退的稅款。

  所以,在對各種外匯業務的核算中,企業對所得稅的預繳、清繳的折算率應採用期末***月末、季末、年末***匯率來進行折算。

  ***三***對外匯投資業務記賬匯率的採用

  對投入的外幣資本應採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即採用投入當天的即期匯率中間價作為記賬匯率***新會計準則規定不能採用合同匯率及近似匯率,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所以,在對各種外匯業務的核算中,企業對投入的外匯資本的折算應採用收到投資當天的匯率中間價來進行折算入賬。

  ***四***賬面匯率

  所謂賬面匯率即以往已經記在賬上的各種匯率,從理論上講,所謂的“賬面匯率”當採用先進先出法時,賬面匯率為最先匯入賬上的匯率,當採用加權平均法時,賬面匯率為當期的加權平均匯率。但應該注意的是,賬面匯率只有在月末採用“月末一次結轉”法結轉匯兌損益時才涉及使用到的匯率,而且在實際結轉中涉及使用到的賬面匯率都是過去企業在核算外匯業務中實際採用的月初或當天的中間價。

  企業記賬匯率的法規規定

  影響

  記賬匯率的種類及記賬匯率所屬時間的不同。都會對匯兌損益產生影響。財政部94財會字第05號檔案《關於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中認定記賬匯率是市場匯價。關於市場匯價這一提法,可以將其理解為任何一家金融機構外幣買賣的價格,且金融機構買入或賣出的現匯和現鈔也存在差價。因此應將外幣金額摺合人民幣的匯率確定為現匯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數,即中間價。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94匯資函字第144號檔案《關於對匯率並軌後合資雙方匯率折算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中國銀行公佈的現匯買入賣出中間價作為外匯唯一的摺合和記賬標準。

  資本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記賬匯率可以是外幣業務發生當日的匯率,也可以是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匯率一經選用,在登記入賬時不得隨意變更。具體應用時,對於取得以外幣結算的資產、負債及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可以採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當日的匯率或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對於以外幣投入的資本:

  1、合同或章程有約定匯率的,就按約定的匯率入賬。

  2、合同或章程未約定匯率的,如果註冊貨幣與記賬本幣一致的,可採用當日匯率記賬;如果註冊

  貨幣與記賬本幣不一致,應當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資額時的匯率記賬。對於投入的以外幣計價的資產,按投入當日或當月1日的匯率入賬。

  實際工作中,企業會計人員為了方便或者已有的習慣,往往各行其是,並沒有完全按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內部如果採用不同的記賬匯率,在購貨或銷貨的情況下,就會出現不同的購貨成本、不同的銷售收入等。造成會計處理的不一致,會使會計資訊不可比。在不同企業採用不同的記賬匯率時,企業之間會計資訊也缺乏可比性。

  企業記賬匯率產生的原因

  各國貨幣之所以可以進行對比,能夠形成相互之間的比價關係,原因在於它們都代表著一定的價值量,這是匯率的決定基礎。 在金本位制度下,黃金為本位貨幣。兩個實行金本位制度的國家的貨幣單位可以根據它們各自的含金量多少來確定他們之間的比價,即匯率。 如在實行金幣本位制度時,英國規定1英鎊的重量為123.27447格令,成色為22開金,即含金量113.0016格令純金;美國規定1美元的重量為25.8格令,成色為千分之九百,即含金量23.22格令純金。根據兩種貨幣的含金量對比,1英鎊=4.8665美元,匯率就以此為基礎上下波動。 在紙幣制度下,各國發行紙幣作為金屬貨幣的代表,並且參照過去的作法,以法令規定紙幣的含金量,稱為金平價,金平價的對比是兩國匯率的決定基礎。 但是紙幣不能兌換成黃金,因此,紙幣的法定含金量往往形同虛設。所以在實行官方匯率的國家,由國家貨幣當局***財政部、中央銀行或外匯管理當局***規定匯率,一切外匯交易都必須按照這一匯率進行。在實行市場匯率的國家,匯率隨外匯市場上貨幣的供求關係變化而變化。 匯率對國際收支,國民收入等具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