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融資風險如何防範

  商品融資是現代商業銀行與物流監管公司相結合而產生的一項新型信貸業務。巴塞爾協議認為商品融資是指借款人用倉儲物資、待售商品或在商品交易所交易的大宗應收商品進行的期限較短的一個信貸品種。那麼?

  商品融資風險的防範:嚴格貸款操作流程。

  商品融資有關法律行為的流程應該是:簽訂《商品融資合同》——簽訂《商品融資質押監管協議》——向監管人交付質物並出具《出質通知書》***靜態質押下***或《質物種類、價格、最低要求通知書》***動態質押下***——取得《動產質押專用倉單》及《出質通知書***回執***》或《質物清單》——辦理融資。由於上述每一個步驟都有法律意義,上一行為生效與否將影響下一環節的法律效力。因此,必須嚴格按照操作流程辦理融資業務,遵守總行《商品融資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不能忽略某一操作環節或打亂操作順序,尤其是在未取得專用倉單及回執前或質物清單前不得發放貸款。

  商品融資風險的防範:規範監管方監管行為。

  為防範質物被出質人指示交付的風險,監管人除《質押監管協議》外,不應對質物有其它的依法佔有關係;監管人事先已保管質物的,為確保監管人基於我行代理人身份佔有質物,出質人與監管人的保管合同、倉儲合同等合同必須在簽訂《商品融資質押監管協議》之前或同時解除。為避免質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監管方不得為出質人出具倉單、提單等存貨憑證,已經出具的應當在簽訂《質押監管協議》之前或同時收回;在動態質押下,提取質物應只能由出質人辦理,不允許貨物的買受人自行提貨,監管方也不得為買受人保管貨物;監管人使用借款人自有人倉庫或第三人倉庫存放質物的,必須以適當方式公式,公示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式:***1***與倉庫所有人簽訂倉庫租賃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規定出於基於存放質物目的租用倉庫,***2***存放質物的倉庫必須有物理上的獨立性,***3***在存放地點以明確標識標註質物。

  商品融資風險的防範:合理評估質物價值。

  由於監管人就保管、倉儲、裝卸等費用享有留置權,為確保質物價值的足值、有效,在評估質物的價值時,應根據實際情況扣減可能發生的費用,在貸款管理過程中,如果實際費用增加,應及時要求追加質物或行使質權。

  商品融資風險的防範:謹慎對待特定的出質財產。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出質:***1***國家機關的財產;***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及其他社會公益設施;***3***國家一級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國家專有的物資等;***4***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

  下列財產為限制流通物,接受質押時應謹慎對待:***1***按照指令 計劃購、銷的物資,必須按計劃流通;***2***黃金、白銀,只能由國家規定的專營機構經營;***3***文物,不得在個人之間買賣;***4***麻醉藥品、運動槍支,只能由國家允許的單位購售;***5***國營企業法人閒置的固定資產或因關停並轉需要轉讓給其他單位的資產,在轉讓時應限得上級主管機關的批准;***6***其他限制流通物。

  以下列限制經營或特許經營的商品出質的,必須持有相關的批准檔案或許可證件方可經營:藥品和醫療器械,菸草,食鹽,野生動植物,農藥、獸藥、危險化學品,核材料、核裝置和反應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的其它限制經營或特許經營的商品。經營以上商品應持有的許可證件及審批許可權在《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菸草專賣法》、《食鹽專營辦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核出口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進行了規定。

  為了防範質物被抵押的風險,在辦理商品融資前,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機動車登記管理機關等登記部門查詢質物的登記情況,不得接受已經被登記抵押的財產作為質物。

  商品融資風險的防範:積極運用善意取得的抗辨。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善意取得制度不僅適用於所有權也適用於質權。一般認為,即使出質人無權處分質物,在質權人出於善意、支付了相應對價並佔有了質物後,仍可取得質權。實踐中,應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在第三人對質物主張權利時積極行使質權善意取得的抗辯保護我行質權。為了證明質權取得的善意,應在辦理業務時取得並儲存相關的證據如質物的合法權屬證明、出質人取得質物的買賣合同等,並注意審查買賣合同中有無所有權保留等的規定,將有關資料歸檔管理。

  商品融資風險的防範:強化監管人責任。

  在商品融資中,由於監管人實際控制質物,有一定的主動權,可以通過在合同中適當增加監管人的義務和違約責任的方式約束其行為,減少發生法律糾紛的可能性。如監管人事前佔有質物的,約定在簽訂質押監管協議的同時,事前的保管等合同關係解除,合同檔案應收回並登出;在質押監管期間,監管人不得對質物有其他的依法佔有關係,除《動產質押專用倉單》或《質物清單》外不得為出質人出具其他形式的倉單等存貨憑證,不得為出質貨物的買受人保管貨物;在動態質押下,監管人不得為出質人和質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辦理提貨手續等。監管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